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Éviction de la Loi)
字数 1545 2025-11-26 10:41:19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Éviction de la Loi)

  1. 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或“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对其有利的某一法律体系,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具体事实(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而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并导致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法律规避,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 主观故意: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明确意图。这是认定法律规避的主观要素,区别于因其他正当理由(如工作、学习)而改变连接点。
    • 规避对象: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本应适用的某一国家(通常是原本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即“直接适用的法”或类似性质的规范),而不仅仅是任意性规范。
    • 行为方式: 当事人通过自身的人为行为,虚构或改变了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例如,为规避某国禁止离婚的规定,而故意归化入允许离婚的国家的国籍;为规避某国严格的继承法,而将不动产所在地伪报于另一法域。
    • 客观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达到了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法律的效果。
  3. 法律规避的效力与理论分歧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规避的法律是否应被排除适用,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显著分歧,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 无效说: 此说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法律格言,不仅该规避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也不应被适用。持此观点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律规避破坏了内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应予以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不适用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引导出的准据法,而仍适用原本应被适用的法律。
    • 有效说: 此说认为既然冲突规范已经赋予当事人通过连接点选择法律的可能性,那么当事人改变连接点以达到适用另一法律的目的,是其行使权利的体现,不应认定为无效。只要当事人改变连接点的行为符合相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定(如变更国籍、住所的程序合法),其行为就是有效的。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更倾向于此观点,它们更倾向于通过其他制度(如公共政策保留)来排除极端不公正的外国法适用,而非直接否定法律规避行为本身。
  4. 法律规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公共政策保留的区别:
      • 对象不同: 法律规避所针对的是当事人欺诈性的行为;而公共政策保留针对的是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损害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和道德观念。
      • 发生时间不同: 法律规避发生在当事人创设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公共政策保留发生在法院审查已确定应适用的外国法内容之后。
      • 目的不同: 否定法律规避是为了维护被规避法律的尊严;适用公共政策保留是为了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公共秩序。
    • 与反致的区别:
      • 反致是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制度选择问题,是法院的行为;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的行为
      • 反致的目的在于追求判决的国际协调;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私人利益而操纵法律选择。
  5. 中国的实践
    中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避持否定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表明,中国主要关注的是规避中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并直接规定其无效,适用中国法。对于规避外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中国司法实践一般不予审查,除非该规避行为与中国有密切关联或依国际条约存在相关义务。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Éviction de la Loi) 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或“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对其有利的某一法律体系,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具体事实(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而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并导致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法律规避,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主观故意: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明确意图。这是认定法律规避的主观要素,区别于因其他正当理由(如工作、学习)而改变连接点。 规避对象: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本应适用的某一国家(通常是原本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即“直接适用的法”或类似性质的规范),而不仅仅是任意性规范。 行为方式: 当事人通过自身的人为行为,虚构或改变了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例如,为规避某国禁止离婚的规定,而故意归化入允许离婚的国家的国籍;为规避某国严格的继承法,而将不动产所在地伪报于另一法域。 客观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达到了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法律的效果。 法律规避的效力与理论分歧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规避的法律是否应被排除适用,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显著分歧,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无效说: 此说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法律格言,不仅该规避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也不应被适用。持此观点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律规避破坏了内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应予以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不适用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引导出的准据法,而仍适用原本应被适用的法律。 有效说: 此说认为既然冲突规范已经赋予当事人通过连接点选择法律的可能性,那么当事人改变连接点以达到适用另一法律的目的,是其行使权利的体现,不应认定为无效。只要当事人改变连接点的行为符合相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定(如变更国籍、住所的程序合法),其行为就是有效的。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更倾向于此观点,它们更倾向于通过其他制度(如公共政策保留)来排除极端不公正的外国法适用,而非直接否定法律规避行为本身。 法律规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公共政策保留的区别: 对象不同: 法律规避所针对的是当事人 欺诈性的行为 ;而公共政策保留针对的是外国法 适用的结果 会损害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和道德观念。 发生时间不同: 法律规避发生在当事人创设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公共政策保留发生在法院审查已确定应适用的外国法内容之后。 目的不同: 否定法律规避是为了维护被规避法律的尊严;适用公共政策保留是为了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公共秩序。 与反致的区别: 反致是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制度选择问题,是 法院的行为 ;而法律规避是 当事人的行为 。 反致的目的在于追求判决的国际协调;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私人利益而操纵法律选择。 中国的实践 中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避持否定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表明,中国主要关注的是规避中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并直接规定其无效,适用中国法。对于规避外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中国司法实践一般不予审查,除非该规避行为与中国有密切关联或依国际条约存在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