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通知
字数 954 2025-11-26 14:53:42
债权让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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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让与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后,将这一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的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告知债务人债权主体已发生变更,使其能够向新的债权人(受让人)履行债务。 -
法律性质与功能
通知的法律性质并非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的要件。其主要功能包括:- 对债务人生效:在债务人收到通知前,其对原债权人(让与人)的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仍然有效,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 时效中断:债权让与通知本身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 确定权利归属:当发生重复让与时,通常以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让与行为为准,来确定债权的最终归属(以通知到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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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主体与方式
- 通知主体:原则上应由让与人(原债权人)通知。但受让人持债权让与合同等有效文件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提出异议,通知也发生效力。
- 通知方式:法律未限定形式,可采用书面、口头、公告等形式。但为便于举证,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挂号信、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可确认收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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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内容与时间
- 通知内容:应明确告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并指明新的债权人(受让人)的基本信息,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准确履行。
- 通知时间:法律未强制规定必须在让与合同订立后立即通知。让与人与受让人可自行约定通知时间,但通知前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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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法律效果
- 对债务人:通知到达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等),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若在收到通知后仍向让与人履行,该履行不构成债务消灭,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履行。
- 对让与人:通知后,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不得再处分已转让的债权(如重复转让)。
- 对受让人:通知使受让人获得向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其债权得以确定地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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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则:表见让与
如果让与人将债权让与事实通知了债务人,但让与合同后来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此种情形构成“表见让与”。为保护债务人的合理信赖,如果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获知让与失效事实前,已向受让人履行了债务,该履行行为有效,债务因而消灭。让与人只能向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