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字数 938 2025-11-26 15:35:31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犯罪中止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时间性条件:在犯罪过程中
- 起点: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之后。仅有犯意表示(如只是在日记中写下犯罪想法)不构成犯罪预备,更不涉及中止。
- 终点:犯罪既遂之前。一旦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既遂状态,则不再有成立中止的余地。
- 关键理解:此处的“犯罪过程”特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发展阶段。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如潜入仓库),但在取得财物控制之前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若已将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既遂),则即使事后因后悔而返还,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自动性条件: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核心是“自动性”: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而停止犯罪。即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达到既遂,但自愿选择了放弃。判断标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
- “自动性”的判断:
- 基于内心道德谴责、怜悯、恐惧法律制裁等:均属于自动中止。
- 遇到轻微障碍:如盗窃时发现保险柜比想象中复杂,但并非无法打开,行为人放弃的,一般认定为自动中止。
- 非自动性的情形:如正在行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被人发现而逃离(实为风吹草动),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 两种表现形式:
- 消极中止: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
- 积极中止: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结果的发生。
-
有效性条件(针对实行终了的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适用范围:此条件主要针对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法定危害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形。
- 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真诚、有效的措施来阻止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挽救措施,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了,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应以犯罪既遂论处。如果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独立原因所致,而非行为人的防止行为奏效,同样不成立中止。
- 示例:甲投毒意图杀害乙,乙服毒后甲幡然悔悟,立即将乙送至医院抢救。若乙被成功救活,甲成立犯罪中止;若乙仍不治身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抢救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