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字数 938 2025-11-26 15:35:31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犯罪中止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时间性条件:在犯罪过程中

    • 起点: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之后。仅有犯意表示(如只是在日记中写下犯罪想法)不构成犯罪预备,更不涉及中止。
    • 终点:犯罪既遂之前。一旦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既遂状态,则不再有成立中止的余地。
    • 关键理解:此处的“犯罪过程”特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发展阶段。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如潜入仓库),但在取得财物控制之前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若已将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既遂),则即使事后因后悔而返还,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 自动性条件: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核心是“自动性”: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而停止犯罪。即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达到既遂,但自愿选择了放弃。判断标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
    • “自动性”的判断
      • 基于内心道德谴责、怜悯、恐惧法律制裁等:均属于自动中止。
      • 遇到轻微障碍:如盗窃时发现保险柜比想象中复杂,但并非无法打开,行为人放弃的,一般认定为自动中止。
      • 非自动性的情形:如正在行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被人发现而逃离(实为风吹草动),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 两种表现形式
      • 消极中止: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
      • 积极中止: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结果的发生。
  3. 有效性条件(针对实行终了的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适用范围:此条件主要针对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法定危害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形。
    • 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真诚、有效的措施来阻止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挽救措施,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了,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应以犯罪既遂论处。如果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独立原因所致,而非行为人的防止行为奏效,同样不成立中止。
    • 示例:甲投毒意图杀害乙,乙服毒后甲幡然悔悟,立即将乙送至医院抢救。若乙被成功救活,甲成立犯罪中止;若乙仍不治身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抢救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犯罪中止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时间性条件:在犯罪过程中 起点 :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之后。仅有犯意表示(如只是在日记中写下犯罪想法)不构成犯罪预备,更不涉及中止。 终点 :犯罪既遂之前。一旦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既遂状态,则不再有成立中止的余地。 关键理解 :此处的“犯罪过程”特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发展阶段。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如潜入仓库),但在取得财物控制之前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若已将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既遂),则即使事后因后悔而返还,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自动性条件: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核心是“自动性” :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而停止犯罪。即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达到既遂,但自愿选择了放弃。判断标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 “自动性”的判断 : 基于内心道德谴责、怜悯、恐惧法律制裁等 :均属于自动中止。 遇到轻微障碍 :如盗窃时发现保险柜比想象中复杂,但并非无法打开,行为人放弃的,一般认定为自动中止。 非自动性的情形 :如正在行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被人发现而逃离(实为风吹草动),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两种表现形式 : 消极中止 :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 积极中止 :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结果的发生。 有效性条件(针对实行终了的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适用范围 :此条件主要针对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法定危害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形。 要求 :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真诚、有效的措施来阻止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挽救措施,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了,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应以犯罪既遂论处。如果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独立原因所致,而非行为人的防止行为奏效,同样不成立中止。 示例 :甲投毒意图杀害乙,乙服毒后甲幡然悔悟,立即将乙送至医院抢救。若乙被成功救活,甲成立犯罪中止;若乙仍不治身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抢救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