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补缴决定
字数 1245 2025-11-26 17:21:29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决定
税收核定 of 补缴决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过程中,依法认定纳税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后,作出的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差额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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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性质
- 基本定义:补缴决定是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核定职权时,针对已确定的税收债务,因纳税人未足额缴纳而作出的补充性征收决定。其核心在于确认并实现纳税人本应履行但尚未履行的税款缴纳义务。
- 法律性质:它是一种单方、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一旦生效,即对纳税人产生必须按期补缴税款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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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情形
- 补缴决定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 自行申报不足: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款少于其依法应纳的税额。
- 税务机关核定调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纳税评估等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等有误,经重新核定后,应纳税额高于原申报额。
- 发现既往偷漏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以往纳税期内存在偷税、逃税或漏税行为,导致税款未能足额入库。
- 税收政策变更追溯: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有溯及既往的规定,导致纳税人需要补缴以往年度的税款。
- 补缴决定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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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
- 一份合法的补缴决定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 纳税人基本信息:明确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
- 补缴事实与依据:清晰陈述认定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计算过程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 补缴金额与期限:明确具体的补缴税款数额、对应的税种、所属时期,以及限定的缴纳截止日期。
- 法律后果告知:明确告知纳税人逾期不补缴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乃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 救济途径告知:告知纳税人如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 一份合法的补缴决定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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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与后果
- 确定应纳税额的效力:补缴决定最终确定了纳税人在特定事项或时期内的应纳税额。
- 引发附带义务:
- 滞纳金: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 罚款:如果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法并处罚款。
- 强制执行的前提:如果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补缴决定,该决定将成为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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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 程序正当:税务机关作出补缴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例如,在作出决定前,应充分调查取证,必要时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 说明理由义务:决定书中必须充分说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 救济权利:纳税人对补缴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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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税收处罚决定”的区别:补缴决定的核心是追缴未履行的税款本金,属于恢复税收债务履行的行为;而处罚决定(如罚款)则是针对税收违法行为施加的制裁,具有惩罚性。两者性质不同,但可能因同一违法行为而相继作出。
- 与“日常税款征收”的区别:日常征收是基于纳税人按期、足额的申报;而补缴决定是针对已发生的申报不足或逃避缴纳行为的事后纠正和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