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字数 1394 2025-11-26 17:53:11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对于有争议的课税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则。
第一步: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
证明责任包含两层含义:
- 行为责任: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风险而向裁决机关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责任。这是一种行为义务,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初步要求。
- 结果责任:指在诉讼或行政程序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益后果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本质和最终归属。
在税收核定中,当某一项课税事实(如某项收入是否存在、成本是否真实发生)无法查清时,就需要依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来作出判断。
第二步:税收核定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和法理普遍采纳“职权调查原则”下的“纳税人协力义务与税务机关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分配模式。其核心可分解为:
- 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对作出的税收核定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当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存在某项应税事实并据此作出补税、处罚等决定时,原则上应当由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这是行政法上“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体现。
- 纳税人的协力义务:由于课税资料通常由纳税人掌握,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负有如实记账、保管凭证、按时申报等协力义务。当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时,纳税人有义务配合。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力义务(如拒不提供账册),可能导致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方式课税,并在后续争议中,减轻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甚至可能产生对纳税人不利的推定。
第三步: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与具体应用
在一般原则下,存在一些具体的分配规则:
- 常规事项的证明:对于收入、销售额等积极的、增加税收债务的事实,通常由税务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但纳税人需首先履行申报义务,税务机关的证明往往是基于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和其自行调查的审核。
- 减免税等优惠事项的证明:纳税人主张享受税收减免、抵扣等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这是因为优惠事项属于例外情形,且相关证明资料通常由纳税人持有。
- 异议的证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依据(如第三方提供的涉税信息)提出异议的,如果该异议是针对事实本身的(如“这笔款项是借款而非货款”),则纳税人应对其异议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 推定的适用: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进行推定。例如,如果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此时,税务机关只需证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交易价格异常,而纳税人若主张其交易符合常规,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步: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与界限
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是实现税收公平和程序正义的关键。
- 平衡征纳双方力量:它平衡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和纳税人的私权利,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也督促纳税人诚信纳税。
- 解决事实真伪不明困境:它为在有限时间和资源内无法查清事实时提供了裁判规则,确保了税收核定的效率和终局性。
- 界限在于不得滥用:证明责任的分配不能免除税务机关的法定调查职责。税务机关不能仅仅因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美证据,就将全部证明责任转嫁给纳税人。分配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和举证可能性原则,即责任应分配给更有条件、更容易提供证据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