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认定标准
字数 1182 2025-11-26 20:24:15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认定标准
第一步:概念界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认定标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可采性)以及其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判断、分析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纳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遵循的准则和尺度。其核心是解决证据“能不能用”以及“有多大用”的问题。
第二步:证据认定的两个层面
证据认定标准包含两个递进的层面:
- 证据能力认定(可采性):这是第一道门槛,判断一项材料能否进入仲裁庭的视野,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暴力、胁迫、偷拍私密空间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
- 真实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伪造、变造或篡改的。仲裁庭会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内容是否有矛盾、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等。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某项事实。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即使真实、合法,也不具有证据能力。
- 证明力认定(证明价值):在确认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后,需要判断其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由仲裁庭根据法律的规定、职业道德、逻辑法则和日常生活经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心证。
第三步:证明力大小的比较原则
当多个证据对同一事实有不同证明方向时,仲裁庭会依据以下常见原则比较其证明力:
- 公文书证优于私文书证:如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证明力通常大于单位内部出具的证明。
-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亲眼所见的证人证言)优于经过转述、复制的证据。
- 其他证人所提供的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 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优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第四步:综合认定与证明标准
仲裁庭不会孤立地看待单个证据,而是会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考察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清晰、排他的证据链。最终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仲裁庭基于全案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极大概率如此),即可认定该事实成立。这并非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而是达到了令人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
第五步:总结
“证据认定标准”是仲裁庭进行事实认定的核心规则。它遵循从“准入资格”(证据能力)到“价值评估”(证明力),再到“综合判断”(证据链和证明标准)的逻辑顺序,确保最终裁决是建立在客观、充分、合法的证据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