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字数 1197 2025-11-26 21:32:34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一个法律上的复合概念。我们可以将其拆解来理解:
- 核心是“解除权”: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权利。
- 关键是“除斥期间”:这是法律为某种权利(形成权)预定的、不变的存续期间。该期间一旦届满,权利本身就彻底消灭,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极特殊情况除外)。它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仅导致胜诉权丧失,但实体权利本身依然存在。
第二步:构成要素与法律特征
此词条包含三个紧密关联的要素,其特征如下:
- 权利主体: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权利本身:具体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例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享有的即时解除权。
- 法定期间:法律为该解除权的有效行使所设定的明确期限。这个期限是固定的,不因任何事由(如双方协商、发生争议等)而暂停计算或重新计算。
第三步:法律依据与具体期间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未对所有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除斥期间,但相关司法解释对特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
- 具体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但劳动者在一年内未主张权利的,视为其同意用人单位的决定。”
- 期间长度:一年。
- 起算点: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解除决定作出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四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届满的核心法律后果是权利的永久消灭。
-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其享有的解除权(如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享有的解除权)在一年内未行使,一年期满后,该解除权即告消灭。劳动者不能再以该事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其享有的解除权(如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而享有的解除权)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期间届满后,其解除权也告消灭。若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
第五步:实践中的要点与风险提示
- 与仲裁时效的区别:劳动仲裁申请时效通常也为一年,但仲裁时效可以因当事人主张权利、申请仲裁等行为而中断、中止。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活期”,不可中断、中止,过期权利即“死亡”。
- 权利行使方式:行使解除权必须采取明确的方式,通常要求通知到达对方。仅仅在内心思考或与同事私下议论不构成行使权利。保留书面通知(如辞职信、解除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至关重要。
- 风险防范:权利方(尤其是劳动者)在获悉解除事由后,应尽快决定是否行使权利,并采取有效行动,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丧失。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者违纪等证据后,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