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
字数 623 2025-11-26 22:40:55
债权人的撤销权
-
基本定义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相关行为的权利。其本质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
法律构成要件
- 客观要件:
-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赠与、低价出售、放弃到期债权等);
- 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需达到“债务人无力清偿”或“清偿困难”的程度);
-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但针对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追溯需结合主观要件判断)。
- 主观要件(区分有偿与无偿行为):
- 若为无偿行为(如赠与),无需证明债务人主观恶意;
- 若为有偿行为(如低价交易),需证明第三人明知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即第三人存在恶意)。
- 客观要件:
-
行使方式与限制
- 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不得自行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撤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超出部分不可撤销;
- 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起算)或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算),逾期权利消灭。
-
法律效果
-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第三人应返还财产;
-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需适当分担。
-
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 与代位权(已讲)区别: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
- 与无效合同(已讲)区别:无效行为自始违法,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