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可预见性原则
字数 936 2025-11-26 23:43:54
税收核定中的可预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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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税收核定中的可预见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核定(即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其核定的方法、依据和结果应当对纳税人而言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该原则旨在保障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基于现行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行为的税收后果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增强税收环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
法理基础
该原则植根于税收法定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本身就为纳税人提供了最基本的预见可能性。法的安定性原则则进一步要求法律状态应尽可能清晰、稳定,使公民能够信赖法律并据此安排生活。在税收核定这一具体行政活动中,可预见性原则是上述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延伸,它约束行政裁量权,防止税务机关采取突袭性的、令纳税人完全意外的核定方式。 -
核心要求
可预见性原则对税务机关的核定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依据公开:核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公开发布的,纳税人能够便捷地查询和知悉。
- 方法稳定:核定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连贯。若无正当理由(如法律修改或发现原有方法存在重大缺陷),不应随意变更核定方法,以免破坏纳税人已经形成的合理信赖。
- 说明充分:在作出核定决定时,税务机关负有充分的说明理由义务,必须清晰阐明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得出核定结论的逻辑过程,使纳税人能够理解核定结果是如何得出的。
- 禁止突袭:不得在纳税人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采用一种全新的、未曾告知或实践中极为罕见的解释或方法来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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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应用与价值
在实践中,该原则主要应用于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领域。例如,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因账簿不健全等原因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选择何种利润率或征收率,应参考行业惯例、公开的裁量基准等因素,确保结果在纳税人合理预期范围内。其价值在于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促进税收遵从,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税务争议,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
违反后果
若税务机关的核定行为严重违背可预见性原则,例如在无任何预先通告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对长期沿用的商业模式的税收定性作出颠覆性改变,并追溯征税,则该核定决定可能因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而构成违法,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面临被撤销或变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