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债权人会议
字数 1670 2025-11-27 01:49:08
经济法中的债权人会议
第一步:债权人会议的基本概念与定位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议事机构。其核心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或意思自治机关),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进行决议和监督。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其存在以破产程序的进行为前提,随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第二步: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成员资格
- 成员资格:所有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这里的“依法申报”是关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不能成为成员并行使表决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补充申报后经法院确认可参与后续分配)。
- 成员权利:成员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表决权、询问权、异议权等。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除非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且会议决议涉及其利益),其表决权可能受到限制。
- 列席人员:债权人会议必须有会议主席(通常为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列席会议并回答询问。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执行者,也必须列席会议。此外,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三步: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 召集主体:首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此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召开程序: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会议需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心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核查债权:这是首次会议的重要职责,通过核查债权表来确认各债权的真实性、性质和数额。
-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更换;同时监督管理人的费用支出是否合理。
- 监督管理人:听取管理人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事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对债务人能否起死回生至关重要。
- 通过重整计划:这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核心环节。
- 通过和解协议:在和解程序中,需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如何管理破产财产。
-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如何将非货币财产变现。
-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如何将变现后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这是实现债权的最后一步。
第五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 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例如,通过财产管理、变价方案等。
- 特殊决议: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草案,要求更为严格。需要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无论其是否出席会议、是否投赞成票。
- 决议的撤销:如果债权人认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六步: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常设监督机构
- 设立: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它不是一个必设机构,但在复杂的破产案件中,设立债委会能更有效地进行日常监督。
- 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人数不得超过九人。
- 职权:主要行使监督权,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