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协调
第一步:理解“法律协调”的基本概念
法律协调是指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当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本身又包含指向第三国法律或回指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时,法院为求得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对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进行调和与确定的过程。其核心目标是解决因各国冲突规范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规范的冲突”。
第二步:探究法律协调产生的根本原因
法律协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国际私法(冲突法)体系存在差异。例如,对于“人的身份与能力”问题,A国冲突规范规定适用“国籍国法”,而B国冲突规定适用“住所地法”。当一个住所在B国的A国公民在B国法院涉诉时,B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规范(住所地法)指向B国法,但B国的冲突规范(对于人的能力)可能规定适用“本国法”(即A国法)。此时,B国法院就面临一个选择:是直接适用B国的实体法,还是接受A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这个选择过程就是法律协调。
第三步:区分法律协调的主要类型——反致
法律协调最典型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反致”。反致本身又包含三种具体情况:
- 狭义反致:指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一外国法时,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又回指法院地法。例如,法国法院受理一宗关于英国公民在法国的行为能力案件。法国冲突规范规定“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英国法)。但英国冲突规范规定“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此案中为法国法)。如果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回指,转而适用法国实体法,即构成反致。
- 转致:指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甲国法,而甲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乙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接受这种指引,最终适用乙国的实体法,即构成转致。
- 间接反致:指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甲国法,甲国的冲突规范指向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回指法院地法。如果法院地国接受这一系列指引,最终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即构成间接反致。
第四步:分析各国对待法律协调(尤其是反致)的不同态度
国际上对是否接受反致存在分歧,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 赞成反致的理由:
- 判决结果一致性:有助于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适用相同的实体法,避免“挑选法院”。
- 尊重外国法完整性:将外国法视为一个整体(包括其冲突法),体现对外国法律体系的尊重。
- 扩大内国法适用:在间接反致等情况下,可能导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符合某些国家的利益。
- 反对反致的理由:
- 逻辑循环:可能导致无限循环的指引,无法确定准据法。
- 法院地冲突规范目的落空: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意图被外国的冲突规范所改变。
- 实践复杂化:增加了法官查明和解释外国冲突法的负担,使法律适用过程更复杂。
- 不确定性:使得判决结果更难预测。
因此,有的国家全面接受反致(如法国、奥地利),有的国家部分接受(如中国在民事主体行为能力领域接受反致),有的国家则完全拒绝(如希腊、荷兰)。
第五步:了解法律协调的其他表现形式——适应问题
除了反致,法律协调还体现在“适应问题”上。适应问题是指,当法院需要同时适用来自不同法律体系的多个规范来处理一个案件时,这些规范因各自所属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制度差异而无法直接、顺畅地衔接,需要进行调整和调和。例如,在继承案件中,一国关于继承的冲突规范指向甲国法,而关于婚姻财产的冲突规范指向乙国法。甲国法中的“法定继承份额”概念与乙国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可能发生冲突,需要法院进行协调,使两个法律体系的规则能够共同作用于案件,得出公平合理的结果。
总结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协调是一个旨在解决各国冲突法体系差异所带来难题的深层机制。它以“反致”为核心表现形式,并延伸至“适应问题”等复杂场景。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法律协调,反映了各国在追求判决一致性、维护司法主权和保障诉讼效率之间的不同价值权衡,是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