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
字数 1378 2025-11-27 04:52:13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内涵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决定时,必须对其收集、采纳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其核心内涵是,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具备法定形式且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课税事实的依据。这是税收法定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在证据领域的直接体现。
第二步:合法性的三个核心维度
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围绕以下三个维度展开:
- 取证主体合法:收集证据的机关或个人必须具有法定职权。例如,税务检查人员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授权事项内进行调查取证,超越职权范围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 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步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例如,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违反法定程序(如刑讯逼供、诱骗、非法侵入住宅等)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本身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证人证言笔录需要有证人签名;电子数据需要符合关于提取、固定的特定技术要求。形式不合法可能导致证据无法被采信。
第三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 与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区别:合法性审查关注证据的“出身”是否正当,是证据能力(能否被采纳)的问题;真实性审查关注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证明力(有多大证明价值)的问题。一个证据可能内容是真实的,但因取得方式违法而被排除。
- 与证据关联性审查的区别:关联性审查关注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逻辑联系。合法性审查是关联性审查的前提,一个没有合法性的证据,即使有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纳。
第四步:审查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在实践中,审查者(税务机关内部审核岗位或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会重点核查:
- 文书手续: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作为依据。
- 记录完整性:检查笔录、录音录像等是否完整记录了取证过程,有无遗漏关键环节或存在剪辑、篡改的痕迹。
- 权利告知:检查在询问、检查等过程中,是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等)。
- 技术规范符合性:对于电子证据,审查其提取、固定、保存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能否保证其原始性和完整性。
第五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及其例外
经过审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毒树之果”理论在税法中的体现。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
- 瑕疵证据的补正:对于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的证据,如果能够通过补正(如补充签名、盖章、说明情况)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消除对证据真实性和公正性的影响,则可以被采纳。
- 利益衡量: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排除该非法证据将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且该证据的真实性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可能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被谨慎采纳。但这在实践中非常罕见且争议极大。
第六步:重要性总结
证据合法性审查是确保税收核定公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屏障。它通过对证据“入口”的严格把关,倒逼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是税收征管程序法治化水平的集中体现。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这一规则,有助于其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并在税务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