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字数 735 2025-11-27 06:47:42
证券法中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步:基金的基本概念与设立目的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用于垫付或弥补因结算参与人违约导致的资金和证券交收缺口的专项基金。其核心目的是防范结算系统流动性风险或本金风险,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风险缓冲机制。
第二步:基金的资金来源与筹集方式
根据《证券法》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结算参与人缴款:按结算业务量或风险敞口的一定比例缴纳;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机构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注入基金;
- 其他合法来源:如基金投资收益、风险处置追偿回收款等。
缴纳标准通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报证监会批准,需遵循公平合理、风险匹配原则。
第三步:基金的使用条件与范围
基金仅用于特定风险事件,严格禁止挪用:
- 适用情形:
-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且无法及时补足;
- 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导致结算系统流动性短缺;
- 其他重大风险事件威胁结算系统安全时。
- 使用流程:需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决策程序审批,并向证监会报告。
第四步: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机制
- 管理主体: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监督要求:
- 定期向证监会报告基金规模、使用情况及风险状况;
- 接受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 公开披露基金的基本运作规则(涉密细节除外)。
第五步: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该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凝聚行业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对央行或财政救助的依赖,体现“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其存在强化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意识,并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在国内的落地提供制度保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