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抗辩
字数 694 2025-11-27 11:26:31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抗辩

第一步:概念界定
诉讼系属抗辩,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以“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法院受理且尚未审结”为由,主张受诉法院不应重复受理或审理本案的防御性主张。其核心功能是防止重复诉讼、避免裁判冲突,属于程序性抗辩。

第二步:适用要件

  1. 存在诉讼系属事实

    •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且该案处于审理中(从起诉受理至终审裁判生效前)。
    • “同一案件”需满足“三同”标准: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一致。
  2. 时间要求

    • 抗辩须在本次诉讼的答辩期内提出(通常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3. 管辖合法性

    • 先受理的法院对案件有合法管辖权,若其管辖明显违法,则抗辩可能不成立。

第三步:法律效果

  1. 抗辩成立

    • 受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非诉讼请求),但需审查先诉案件是否确属合法系属。
    • 当事人可向先受理法院申请合并审理或协调管辖。
  2. 抗辩不成立

    • 若后诉与前诉当事人、标的等不同,或先诉案件已终结,法院将继续审理本案。

第四步: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 vs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针对受诉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诉讼系属抗辩关注案件是否已被其他法院审理。
  • vs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适用于前诉已作出生效判决;诉讼系属抗辩适用于前诉尚未审结时。

第五步:实务要点

  1. 审查顺序:法院应优先审查诉讼系属抗辩,再处理实体争议。
  2. 证据提交:被告需提交先诉案件的受理通知书、案号等证明材料。
  3. 特殊情形
    • 若先诉案件被驳回起诉或撤诉,后诉可继续审理;
    • 涉及专属管辖时,诉讼系属抗辩的适用可能受限。

通过以上步骤,可系统理解诉讼系属抗辩的构成、效力及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抗辩 第一步:概念界定 诉讼系属抗辩,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以“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法院受理且尚未审结”为由,主张受诉法院不应重复受理或审理本案的防御性主张。其核心功能是防止重复诉讼、避免裁判冲突,属于程序性抗辩。 第二步:适用要件 存在诉讼系属事实 :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且该案处于审理中(从起诉受理至终审裁判生效前)。 “同一案件”需满足“三同”标准: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一致。 时间要求 : 抗辩须在本次诉讼的答辩期内提出(通常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管辖合法性 : 先受理的法院对案件有合法管辖权,若其管辖明显违法,则抗辩可能不成立。 第三步:法律效果 抗辩成立 : 受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非诉讼请求),但需审查先诉案件是否确属合法系属。 当事人可向先受理法院申请合并审理或协调管辖。 抗辩不成立 : 若后诉与前诉当事人、标的等不同,或先诉案件已终结,法院将继续审理本案。 第四步: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vs 管辖权异议 : 管辖权异议针对受诉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诉讼系属抗辩关注案件是否已被其他法院审理。 vs 一事不再理 : 一事不再理适用于前诉已作出生效判决;诉讼系属抗辩适用于前诉尚未审结时。 第五步:实务要点 审查顺序 :法院应优先审查诉讼系属抗辩,再处理实体争议。 证据提交 :被告需提交先诉案件的受理通知书、案号等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 若先诉案件被驳回起诉或撤诉,后诉可继续审理; 涉及专属管辖时,诉讼系属抗辩的适用可能受限。 通过以上步骤,可系统理解诉讼系属抗辩的构成、效力及实践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