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结算最终性”
字数 1281 2025-11-27 13:27:46
证券法中的“证券结算最终性”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本定义
“证券结算最终性”是证券法及支付结算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它指的是,一旦一笔证券交易通过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完成结算,即证券和资金完成交割,该笔结算结果就具有最终确定的法律效力,不可撤销。简单来说,就是“钱货两清后,板上钉钉”。这是确保证券交易安全、高效和市场信心的基石。没有最终性,结算链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因后续的争议或一方破产而被推翻,导致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步:为何需要“结算最终性”——其重要性
证券交易涉及多方主体和复杂流程,从达成交易到最终完成资金和证券的转移存在时间差。若无“结算最终性”原则,将面临巨大风险:
- 本金风险:指一方支付了资金或交付了证券,却因对方破产或违约而无法收到对等的证券或资金。结算最终性消除了结算完成后本金被追回的风险。
- 系统性风险:在复杂的市场网络中,一个参与者的结算失败可能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参与者甚至整个金融系统。结算最终性通过切断风险传导链条,防止单个风险事件扩散。
- 法律确定性:它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投资者可以确信,一旦结算完成,其获得的证券所有权就是确定无疑的,不会被后续的司法程序或破产程序所挑战。
第三步:“结算最终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为确保该原则落到实处,法律设计了多重保障机制:
- “轧差”安排:在结算前,将同一个参与者之间的多笔双向交易进行扎差,仅支付或交付净额。这极大地降低了需要结算的总金额和笔数,从而降低了风险敞口。法律上承认轧差结果的最终性。
- 货银对付:这是实现结算最终性的核心技术安排。它指证券交割和资金支付互为条件,保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有在证券和资金都准备就绪的情况下,才同时完成最终交割,从根本上防范了本金风险。
- 破产法的特殊豁免:这是最关键的法律屏障。为防止已完成的结算在参与者进入破产程序后被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撤销权”等规则撤销,证券法通常明确规定,在证券结算系统中完成的、符合规定的结算,不受破产法相关撤销条款的约束。这确保了即使在结算参与者破产的情况下,已完成的结算结果也稳如磐石。
第四步:在中国的具体法律体现与实践
中国的法律体系明确确立了证券结算最终性原则。
- 《证券法》规定: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完成的证券清算交收,不得被撤销。”
- 核心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证券的结算交收。其制定的业务规则详细规定了结算最终性的具体流程。
- 实践操作:在A股市场,通过中登公司实现的集中清算和货银对付结算,确保了交易在T+1日完成最终交收。一旦完成,该结果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总结
“证券结算最终性”是一个由法律强力保障的技术性原则,它通过货银对付的技术基础和破产豁免的法律屏障,确保了证券交易在结算环节的确定性和不可逆性,是维护整个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的“定海神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