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
字数 1275 2025-11-27 14:47:26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

第一步:定义与核心问题
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要适用某一外国法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或是由法院自身来承担查明(即寻找、提供、证明)该外国法具体内容的义务。其核心问题是解决“谁有责任把外国法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

第二步:责任分配的不同理论模式
各国对此问题的处理主要基于对外国法性质的不同认定,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

  1. 事实说模式:将外国法视为“事实”。在对抗制诉讼传统下,事实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因此,查明和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由主张适用该外国法的当事人承担。如果该当事人无法证明,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法官原则上不主动查明。
  2. 法律说模式:将外国法视为“法律”。根据“法官知法”原则,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因此,查明外国法的责任主要由法院承担。法官可以依职权通过多种途径(如司法协助、专家意见等)获取外国法内容,当事人仅有协助义务。
  3. 折中说/混合说模式:认为外国法兼具事实与法律的属性。这是目前许多国家采用的模式。它通常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查明责任。当事人有责任提供其主张的外国法,而法官也有权且有义务主动查明,特别是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或存在疑问时。

第三步:责任分配的具体运作与当事人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当事人的角色都至关重要:

  • 主张责任:通常由希望依据某外国法支持其请求或抗辩的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适用该外国法的主张。例如,原告依据某外国合同法起诉,其有责任主张适用该法。
  • 提供/证明责任:提出主张的当事人,通常需要提供该外国法的文本、相关判例、法学著作等证据材料,并可能需要进行说明和解释。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 协助义务:即使在法院承担主要查明责任的模式下,当事人也被期望提供其所能获得的资料,协助法院完成查明任务。

第四步: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法律后果
当经过合理努力后,外国法仍然无法查明时,就需要一个替代解决方案。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

  1. 适用法院地法:这是最普遍的做法。其逻辑是,在准据法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退回适用法官最熟悉的本地法律是务实的选择。
  2. 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起诉:少数观点认为,适用外国法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既然无法查明,诉讼请求的基础便不存在,因此应予以驳回。
  3. 适用相近的法律: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能找到与该外国法属于同一法系或具有密切联系的相近法律,也可能适用该相近法律。

第五步:实践中的考量与发展趋势
在实践中,责任分配并非绝对僵化。发展趋势显示出灵活性:

  • 法官职权的强化:即使是倾向于“事实说”的国家,也越来越多地赋予法官在当事人证明不充分时主动查明的权力,以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 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请求外国政府出具法律证明书等方式,为查明外国法提供了更权威、便捷的渠道,这减轻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
  • 标准的确立:关键问题在于何为“无法查明”。通常,需要考察当事人和法院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的查明途径。仅仅是查明困难或成本较高,并不等同于无法查明。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 第一步:定义与核心问题 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要适用某一外国法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或是由法院自身来承担查明(即寻找、提供、证明)该外国法具体内容的义务。其核心问题是解决“谁有责任把外国法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 第二步:责任分配的不同理论模式 各国对此问题的处理主要基于对外国法性质的不同认定,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 事实说模式 :将外国法视为“事实”。在对抗制诉讼传统下,事实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因此,查明和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由主张适用该外国法的当事人承担。如果该当事人无法证明,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法官原则上不主动查明。 法律说模式 :将外国法视为“法律”。根据“法官知法”原则,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因此,查明外国法的责任主要由法院承担。法官可以依职权通过多种途径(如司法协助、专家意见等)获取外国法内容,当事人仅有协助义务。 折中说/混合说模式 :认为外国法兼具事实与法律的属性。这是目前许多国家采用的模式。它通常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查明责任。当事人有责任提供其主张的外国法,而法官也有权且有义务主动查明,特别是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或存在疑问时。 第三步:责任分配的具体运作与当事人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当事人的角色都至关重要: 主张责任 :通常由希望依据某外国法支持其请求或抗辩的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适用该外国法的主张。例如,原告依据某外国合同法起诉,其有责任主张适用该法。 提供/证明责任 :提出主张的当事人,通常需要提供该外国法的文本、相关判例、法学著作等证据材料,并可能需要进行说明和解释。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协助义务 :即使在法院承担主要查明责任的模式下,当事人也被期望提供其所能获得的资料,协助法院完成查明任务。 第四步: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法律后果 当经过合理努力后,外国法仍然无法查明时,就需要一个替代解决方案。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 适用法院地法 :这是最普遍的做法。其逻辑是,在准据法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退回适用法官最熟悉的本地法律是务实的选择。 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起诉 :少数观点认为,适用外国法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既然无法查明,诉讼请求的基础便不存在,因此应予以驳回。 适用相近的法律 :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能找到与该外国法属于同一法系或具有密切联系的相近法律,也可能适用该相近法律。 第五步:实践中的考量与发展趋势 在实践中,责任分配并非绝对僵化。发展趋势显示出灵活性: 法官职权的强化 :即使是倾向于“事实说”的国家,也越来越多地赋予法官在当事人证明不充分时主动查明的权力,以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国际合作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请求外国政府出具法律证明书等方式,为查明外国法提供了更权威、便捷的渠道,这减轻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 标准的确立 :关键问题在于何为“无法查明”。通常,需要考察当事人和法院是否已经穷尽了合理的查明途径。仅仅是查明困难或成本较高,并不等同于无法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