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字数 1205 2025-11-27 14:52:44
税收核定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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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税收核定中的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要求税务机关不能仅凭单一证据或证明力较弱的证据来认定关键案件事实,而必须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强化,彼此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其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基础薄弱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保障税收核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
规则适用的必要性
该规则的必要性源于税收核定活动的严肃性。核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款征收和纳税人的财产权,因此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要求极高。某些类型的证据本身可能存在固有缺陷或风险,例如:- 言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易受主观记忆、情感、利害关系影响,稳定性差。
- 间接证据:只能证明部分事实或间接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 证明力存疑的证据:如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电子数据等,其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若仅凭此类“孤证”定案,事实基础极不稳固,补强证据规则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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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核心要素与适用条件
该规则的适用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那些证明力相对薄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据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单方陈述、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以及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等。
- “补强”的含义:补强证据本身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和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它并非要独立证明全部案件事实,而是要与主证据相结合,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增强主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
- 证明标准:经过补强的证据组合,必须能够使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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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核定中的具体应用场景
在税收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常见于以下场景:- 稽查询问笔录:纳税人在税务稽查中的口头陈述或询问笔录,通常不能作为认定其违法事实的唯一证据,需要有账簿凭证、资金流水、合同协议等书证或物证进行补强。
- 单方提供的证据:纳税人单方提供的,对其有利的证明材料(如情况说明),税务机关需通过其他渠道(如函调、协查)获取证据予以核实和补强。
- 电子数据:对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需通过鉴定、勘验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方式,补强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适用推定规则时:当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中的推定条款(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进行核定时,用于支持推定基础事实的证据也需要达到充分、可靠的标准,往往需要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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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价值与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税收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它通过对证据质量的严格要求,有效制约了税务机关的核定权,防止权力滥用,降低了因错误认定事实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同时,它也促使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提升了税收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是实现税收公平的重要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