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期限”
字数 793 2025-11-27 15:50:53
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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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听证申请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有权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的法定期限。这个期限是法律赋予相对人行使听证权利的时间界限,逾期未提出申请,通常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
法律依据与期限长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这里的“五日”指的是五个自然日,而非工作日。该法定期限是统一的、强制性的,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 -
期限的起算
期限的起算点至关重要。它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例如,如果当事人在2023年10月10日签收了告知书,那么听证申请期限就从10月11日起算,截止至10月15日。 -
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在五日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将产生放弃听证权利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通常不再因当事人未听证而认为程序违法。这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通过正式听证程序为自己申辩、质证的机会。 -
期限的计算规则
期限的计算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上例,10日不计算在内)。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若期限最后一日是周六,则顺延至下周一是届满日。
- 听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邮寄,申请时间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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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耽误与救济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限,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时间(通常是五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顺延期限,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需对耽误期限的理由提供证据。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顺延申请,可能构成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