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
字数 1074 2025-11-27 16:06:40

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

  1. 基本概念
    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让与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后,债务人原本可以向原债权人(让与人)主张的各种抗辩事由,均可以转而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以对抗受让人提出的履行请求。此权利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地位不因债权转让而恶化,是公平原则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 法律基础与目的
    该权利的法律基础是合同相对性的延伸和突破中的平衡机制。虽然债权已经转让,脱离了原合同关系,但产生该债权的合同基础并未改变。法律赋予债务人以此抗辩权,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权人单方的转让行为而使债务人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确保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内容不因债权主体的变更而加重或改变。

  3. 抗辩权的具体内容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权范围广泛,主要包括:

    • 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债务人可以主张其与让与人之间的基础合同自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债权根本不存在。
    • 合同已履行或抵销的抗辩: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或者其与让与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抵销情形,从而使债务消灭或减少。
    •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如果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符合行使这些抗辩权的条件,债务人可以对抗受让人的履行请求。
    • 诉讼时效抗辩:债务人可以主张让与人的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 基于原合同的特定抗辩:例如,因让与人违约而产生的抗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等。总之,凡是债务人能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均可对受让人主张。
  4. 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债务人的此项抗辩权并非毫无限制,其核心界限在于:抗辩事由必须发生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或者虽然发生于通知之后,但该事由的产生基础在通知前即已存在。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又与让与人之间新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如新的交易产生的抵销权),则一般不得以此对抗受让人。这是为了维护债权转让的稳定性和受让人的合理预期。

  5. 与“抵销权”的区分
    这是一个关键区分点。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享有两种重要的防御权利:一是本词条所述的“抗辩权”,二是“抵销权”。

    • 抗辩权:针对的是受让人所主张的债权本身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已消灭等提出的异议,其目的在于否定或削弱债权请求。
    • 抵销权:是指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享有到期债权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让与人的债权相互抵销。抵销权是主动消灭债务的权利,而抗辩权主要是被动防御。两者的行使条件(特别是时间节点)有显著不同,抵销权的行使条件通常更为严格。
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 基本概念 债权让与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让与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后,债务人原本可以向原债权人(让与人)主张的各种抗辩事由,均可以转而向新债权人(受让人)主张,以对抗受让人提出的履行请求。此权利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地位不因债权转让而恶化,是公平原则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基础与目的 该权利的法律基础是合同相对性的延伸和突破中的平衡机制。虽然债权已经转让,脱离了原合同关系,但产生该债权的合同基础并未改变。法律赋予债务人以此抗辩权,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权人单方的转让行为而使债务人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确保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内容不因债权主体的变更而加重或改变。 抗辩权的具体内容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权范围广泛,主要包括: 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 :债务人可以主张其与让与人之间的基础合同自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债权根本不存在。 合同已履行或抵销的抗辩 :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或者其与让与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抵销情形,从而使债务消灭或减少。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如果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符合行使这些抗辩权的条件,债务人可以对抗受让人的履行请求。 诉讼时效抗辩 :债务人可以主张让与人的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基于原合同的特定抗辩 :例如,因让与人违约而产生的抗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等。总之,凡是债务人能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均可对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债务人的此项抗辩权并非毫无限制,其核心界限在于: 抗辩事由必须发生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或者虽然发生于通知之后,但该事由的产生基础在通知前即已存在。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又与让与人之间新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如新的交易产生的抵销权),则一般不得以此对抗受让人。这是为了维护债权转让的稳定性和受让人的合理预期。 与“抵销权”的区分 这是一个关键区分点。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享有两种重要的防御权利:一是本词条所述的“抗辩权”,二是“抵销权”。 抗辩权 :针对的是受让人所主张的债权本身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已消灭等提出的异议,其目的在于否定或削弱债权请求。 抵销权 :是指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享有到期债权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让与人的债权相互抵销。抵销权是主动消灭债务的权利,而抗辩权主要是被动防御。两者的行使条件(特别是时间节点)有显著不同,抵销权的行使条件通常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