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授权立法
字数 1021 2025-11-27 16:59:28
行政许可的授权立法
步骤1: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授权立法,是指拥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定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将原本属于自身的部分行政许可设定权,授予下级或其他特定机关行使的法律制度。其本质是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一种纵向或横向的配置方式。
步骤2:核心特征
- 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授权必须源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条款,即必须有“法”可依,不能凭空授权。
- 授权主体的高层级性:授权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 被授权主体的特定性:被授权主体通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
- 授权内容的限定性:授权立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限定在授权目的和范围内,不能超越授权进行设定。
步骤3:与“委托实施”的根本区别
此为关键点,需明确区分:
- 授权立法:解决的是“谁有权创设一项新的行政许可”的问题,即设定权的转移。被授权机关以自己名义制定法规或规章,创设新的许可。
- 委托实施: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行政许可由谁来具体办理”的问题,即实施权的转移。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许可,不能创设新许可。
步骤4:法律依据与原则
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核心原则包括:
- 依法授权原则: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转授权(即被授权机关不能再将权力授予其他机关)。
- 必要性原则:授权立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也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即确有必要通过设定许可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
- 公开原则:依据授权立法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其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步骤5: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最常见的授权立法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例如:
- 某一部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规定:“……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这意味着法律将部分设定权授予了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后者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设定具体的行政许可。
步骤6:监督与控制
为防止被授权机关滥用授权,法律设置了监督机制:
- 备案审查制度:被授权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需报授权机关备案,授权机关有权审查其是否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
- 撤销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