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签名确认
字数 626 2025-11-27 20:03:09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签名确认
第一步:签名确认的基本概念
听证笔录签名确认,指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参加人(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目的是固定听证内容,确保笔录真实、完整地反映听证过程。
第二步:签名确认的主体与顺序
- 记录员:首先在笔录末页注明“本笔录经核对无误”,并签名。
-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核对笔录内容后签字;若对内容有异议,可提出书面修正意见。
- 听证主持人:最后审阅笔录,确认程序合规性与内容准确性后签名。
- 其他参与人员:如证人、翻译人员等需对其陈述部分确认签名。
第三步:签名确认的法律意义
- 证据效力:经签名的笔录成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采纳笔录外未经质证的材料。
- 程序约束:拒绝签名不影响笔录效力,但需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如《行政许可法》第48条)。
- 救济关联:若后续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凭未签名的异议主张程序违法。
第四步:特殊情形的处理
- 当事人拒绝签名:记录员需在笔录中载明拒绝事由和时间,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笔录仍有效。
- 笔录内容更正:错误处需划改并由更正人捺印,重大修改需经各方同意并附书面说明。
- 电子笔录确认:采用电子签名的,需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标准。
第五步:违规后果
行政机关未履行签名确认程序,可能导致听证程序被认定为违法,进而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