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字数 1130 2025-11-27 21:11:20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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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自动性"是刑法中犯罪中止形态的核心成立要件之一。它指的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的意志,主动、自愿地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与因外部障碍(如被发觉、遭遇反抗)而被迫停止的犯罪未遂不同,"自动性"强调停止犯罪是行为人"想停"而非"不得不停"。 -
理论辨析:如何判断"自动"
判断自动性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动机是否高尚、道德,而在于其停止犯罪是否具有"任意性"(即基于本人的意思)。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主观说(主流观点):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行为人认为当时自己仍然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却基于自身意志决定放弃,则成立自动性。即使客观上犯罪已不可能既遂(例如,行为人不知道口袋里的钥匙根本无法打开保险柜),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还能继续而主动放弃,也成立犯罪中止(即"因己意"放弃)。
- 规范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否足以体现其法敌对意志的减弱。如果放弃犯罪是出于害怕日后受惩罚、同情被害人等具有"规范意义"的动机,则肯定其自动性;如果动机极其荒谬(如认为风水不宜),则可能否定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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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分析
- 因内疚、怜悯、悔悟而停止:这是最典型的自动性。例如,在抢劫过程中,见被害人生活困苦而生怜悯之心,放弃抢劫。
- 因害怕法律制裁而停止:例如,在实施盗窃时,想到可能面临的刑罚而感到恐惧,从而放弃犯罪。这通常被认为具有自动性,因为行为人是在权衡后"自主"选择了守法。
- 因遇到轻微障碍而停止:需要判断该障碍在行为人心中是否达到了"不得不停"的程度。例如,盗窃时听到一点声响,以为有人来而逃跑(通常认为不具有自动性,属未遂);但若仔细查看后发现是猫,本可继续却因心慌而放弃(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性)。
- 因目的物障碍而停止:如意图盗窃特定财物,但发现目标物不在而放弃。若行为人因未找到特定财物而放弃盗窃其他财物,不具有自动性;但若行为人认为特定财物可能在其他地方,本可继续寻找却主动放弃,则可能成立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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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未遂的核心区别
自动性是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主观上不想继续了)-> 具有自动性。
-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客观上或主观上认为不能继续了)-> 不具有自动性,具有被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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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刑法对中止犯规定了显著从宽的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优待政策的法理基础,正是基于行为人通过其"自动"中止行为,表现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减小,法律以此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悬崖勒马。因此,对"自动性"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刑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