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
字数 1219 2025-11-28 00:04:14

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

  1. 基本概念
    “损害”要件是犯罪中止制度中的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它特指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其先前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仍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此“损害”并非指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构成要件结果,而是中止行为之前已经造成的、独立存在的侵害事实。

  2. 法律定位与功能
    此要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后,如何准确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损害”是否存在,是区分“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两种法律后果的关键界限。它体现了刑法在鼓励中止犯罪的同时,也要求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3. “损害”的构成特征
    要认定成立此处的“损害”,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核心特征:

    • 客观实在性: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侵害事实,而非主观推测或可能发生的风险。例如,杀人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后中止,该身体伤害即为客观损害。
    • 刑法相关性:损害所侵害的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公共安全等。通常是指对另一较为次要的、独立的法益的侵害。
    • 因果性:该损害必须是由行为人在中止前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即损害结果与先前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非既遂结果性:此损害不能是行为人所意图实施的那个犯罪的既遂结果。如果行为人意图杀人并导致了死亡结果,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不再适用中止的规定。此处的“损害”是相对于行为人追求的最终犯罪目的而言的、提前发生的“中间”损害或“附属”损害。
  4.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造成“损害”,需结合具体罪名和案情进行分析:

    • 在结果犯中: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捅伤被害人后自动送医抢救,被害人未死亡但身受重伤。这里的“重伤”即是“损害”,成立中止(但造成了损害),应减轻处罚。
    • 在危险犯中:如放火罪,行为人点燃财物后自动扑灭大火,但部分财物已被烧毁。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即为“损害”。
    • “损害”的形态:损害可以是物质性的(如财产损失、身体伤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如名誉的贬损、隐私的泄露),只要该损害是客观且能被刑法所评价的即可。
  5.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与“犯罪既遂结果”的区别:这是最核心的区别。犯罪既遂结果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根本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结果(如杀人既遂的“死亡”)。而“损害”要件中的损害,是发生在犯罪完成之前,且并非行为人根本犯罪目的的结果。成立中止以犯罪未达既遂为前提,故中止前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既遂结果,否则直接成立既遂。
    • 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区别:后者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犯罪程度。而“损害”要件是在行为已构成犯罪(中止犯)的前提下,讨论量刑轻重的问题。即使造成的损害轻微,但只要客观存在且被刑法评价,就属于“造成损害”,只是可以在减轻处罚的幅度内予以考虑。
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 基本概念 “损害”要件是犯罪中止制度中的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它特指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其先前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仍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此“损害”并非指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构成要件结果,而是中止行为之前已经造成的、独立存在的侵害事实。 法律定位与功能 此要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后,如何准确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损害”是否存在,是区分“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两种法律后果的关键界限。它体现了刑法在鼓励中止犯罪的同时,也要求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损害”的构成特征 要认定成立此处的“损害”,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核心特征: 客观实在性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侵害事实,而非主观推测或可能发生的风险。例如,杀人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后中止,该身体伤害即为客观损害。 刑法相关性 :损害所侵害的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公共安全等。通常是指对另一较为次要的、独立的法益的侵害。 因果性 :该损害必须是由行为人在中止前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即损害结果与先前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非既遂结果性 :此损害不能是行为人所意图实施的那个犯罪的既遂结果。如果行为人意图杀人并导致了死亡结果,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不再适用中止的规定。此处的“损害”是相对于行为人追求的最终犯罪目的而言的、提前发生的“中间”损害或“附属”损害。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造成“损害”,需结合具体罪名和案情进行分析: 在结果犯中 :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捅伤被害人后自动送医抢救,被害人未死亡但身受重伤。这里的“重伤”即是“损害”,成立中止(但造成了损害),应减轻处罚。 在危险犯中 :如放火罪,行为人点燃财物后自动扑灭大火,但部分财物已被烧毁。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即为“损害”。 “损害”的形态 :损害可以是物质性的(如财产损失、身体伤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如名誉的贬损、隐私的泄露),只要该损害是客观且能被刑法所评价的即可。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与“犯罪既遂结果”的区别 :这是最核心的区别。犯罪既遂结果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根本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结果(如杀人既遂的“死亡”)。而“损害”要件中的损害,是发生在犯罪完成之前,且并非行为人根本犯罪目的的结果。成立中止以犯罪未达既遂为前提,故中止前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既遂结果,否则直接成立既遂。 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区别 :后者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犯罪程度。而“损害”要件是在行为已构成犯罪(中止犯)的前提下,讨论量刑轻重的问题。即使造成的损害轻微,但只要客观存在且被刑法评价,就属于“造成损害”,只是可以在减轻处罚的幅度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