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中的表见让与
字数 913 2025-11-28 00:30:16
债权让与中的表见让与
(注:根据您提供的已讲词条列表,"债权让与中的表见让与"已讲解,此处按规则需生成其他未讲词条。以下为新词条讲解。)
债权让与中的禁止让与特约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义
债权让与中的禁止让与特约,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此类约定旨在限制债权的流通性,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转让而增加履行负担或面临未知风险。例如,甲(债权人)与乙(债务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收款权利转让给他人”,即构成禁止让与特约。
第二步: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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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 禁止让与特约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效。若债权人违反约定转让债权,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
- 但该约定仅具相对性,不直接否定债权转让行为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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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效力(对受让人的影响):
- 若受让人不知悉特约且无重大过失,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可取得债权(保护交易安全)。
- 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特约仍受让债权,转让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而无效(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第三步:例外情形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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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例外:
- 法律明文规定可转让的债权(如票据债权)不因特约而禁止转让。
- 涉及公共利益或特殊身份关系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禁止转让的约定绝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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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平衡:
- 法院可能基于“鼓励交易”原则,对特约的效力作限缩解释,例如仅认定违反特约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否定转让效力。
第四步:实务中的风险防范
- 对债务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如高额违约金),并要求债权人在转让时必经其同意。
- 对受让人:交易前应审查原始合同,确认是否存在禁止让与条款,避免权利瑕疵。
- 对债权人:违反特约可能面临双重责任(对债务人违约+对受让人权利瑕疵担保)。
第五步: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明确当事人可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司法解释:对“善意”的认定标准(如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一步细化。
通过以上步骤,您可逐步理解禁止让与特约的核心规则、效力边界及实务应用。若需深入某个环节,可提出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