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
字数 689 2025-11-28 00:56:16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
第一步:概念界定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核心要件之一,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基于自身意志主动停止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它与“被迫停止”(如因外界障碍无法继续)的本质区别在于:自动性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愿性和主动性,而非客观条件的限制。
第二步: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 主观说(通说):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自愿放弃,即符合自动性,即使客观上存在障碍(如行为人误以为楼下有保安而放弃盗窃,实际并无保安)。
- 客观说:以一般人的视角判断是否存在客观障碍。若一般人认为无法继续犯罪,则行为人停止不属于自动中止(此说较少采用)。
- 折中说:结合主观与客观因素,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无重大障碍,且客观上无绝对阻碍。
第三步:自动性的具体表现
- 主动停止行为:如盗窃时已潜入仓库,因良心发现空手离开。
- 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如投毒后后悔,主动将被害人送医抢救成功。
- 放弃重复侵害:如开枪杀人未击中,本可补射但主动放弃。
第四步: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分
- 自动中止:行为人主观选择停止,具备可罚性减轻依据。
- 不能犯未遂:因客观不能而停止(如用空枪射击),缺乏自动性,不成立中止。
第五步:法律意义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关键,直接影响量刑:
- 成立中止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
- 若缺乏自动性(如因被发觉而停止),可能构成犯罪未遂,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结:自动性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降低,是刑法鼓励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激励机制。判断需聚焦行为人主观心理,结合其认知能力与客观情境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