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字数 1221 2025-11-28 03:36:17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第一步: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但存在瑕疵(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或申请人违法所致)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取消,使其从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针对的是“生效但有问题”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无效,是指行政许可自始至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该许可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以至于其从作出之日起就注定无效,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存在”。
第二步:核心区别——效力溯及力
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 撤销的效力:具有“面向未来”的效力。许可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行为使其效力从撤销之时起终止。例如,一个因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驾照,在撤销前,持有人开车不属于无证驾驶;撤销决定生效后,驾照才失效。
- 无效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的许可自始无效,从它被作出的那一刻起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例如,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授予了法律明确禁止的许可,该许可自始无效,当事人的任何基于该许可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步:触发条件(事由)的区别
导致撤销和无效的违法严重程度不同。
- 撤销的事由:通常是“一般性违法”,其违法性并非一目了然。主要包括:
-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
- 违反法定程序;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这些情形下,许可的违法性可能需要经过调查才能认定。)
- 无效的事由:必须是“重大且明显违法”,其违法性非常严重,任何普通人都能轻易判断。主要包括:
- 许可事项严重超越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且显而易见(例如,工商局颁发行医许可证);
- 许可事项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
- 许可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这些情形下,许可的违法性是外在的、明显的。)
第四步:确认程序的区别
- 撤销的程序:必须由法定机关(通常是原许可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明确的撤销决定。在撤销决定作出前,该许可仍被视为有效。
- 无效的确认:因其违法性重大且明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判断该许可无效,并无需遵守。当然,为稳妥起见,当事人通常也会请求有权机关(如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正式确认。但无效的本质是“当然无效”,不依赖于一个正式的确认程序。
第五步:法律后果的区别
- 撤销的后果:
- 许可效力终止,但不影响撤销前基于信任该许可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可能涉及国家赔偿或补偿)。
- 因申请人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导致撤销的,其基于该许可取得的利益一般不受保护。
- 无效的后果:
- 许可自始无效,当事人据此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 因许可无效给善意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撤销与无效的核心区别在于许可违法的严重程度及其效力。撤销是针对“病态”但曾有效的许可,使其“死亡”;无效则是认定该许可从“出生”时起就是“死胎”,从未有效过。违法程度轻的,适用撤销;违法程度重大且明显的,适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