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
字数 1303 2025-11-28 03:57:02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是指犯罪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且在犯罪既遂之前。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第一个、也是基础性的条件。
第一步:理解“犯罪过程”的起点与终点
- 起点:犯罪过程始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开始。例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具,购买行为即标志着犯罪过程的开始。
- 终点:犯罪过程终于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例如,盗窃罪,当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时,即为既遂。
第二步:明确“时间性”要件的核心——必须在“犯罪既遂之前”
- 核心规则: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既遂这个时间点之前。
- 逻辑原因:犯罪中止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鼓励行为人在犯罪结果最终发生之前“悬崖勒马”,从而减轻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旦犯罪已经既遂,法律所意图保护的法益(如财产权、人身权)已经被实际侵害,此时便不存在“中止”的空间,只可能存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如自首、退赃),这属于量刑情节,而非影响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
第三步:结合犯罪的不同发展阶段理解“时间性”
- 预备阶段的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已经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在此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 示例:甲欲杀乙,购买了匕首并前往乙家,在到达乙家楼下时,因内心悔悟而放弃,返回家中。此时甲尚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如举刀刺杀),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 实行阶段的中止: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尚未既遂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
- 示例:甲正在用刀刺杀乙,刺了一刀后见乙流血,心生怜悯,主动停止刺杀并送乙去医院。如果乙的伤情本可致死,但因甲的救助行为而未死亡,则甲在实行阶段成立了中止。
第四步:辨析“犯罪既遂后”不存在中止的关键情形
这是理解时间性要件的难点,必须严格区分。
- 既遂后返还财物或恢复原状:行为已经既遂,事后行为不成立中止。
- 示例:甲潜入乙家,成功将乙的笔记本电脑拿走(盗窃既遂)。次日,甲因害怕法律制裁,又将电脑偷偷放回乙家。甲的行为仍构成盗窃罪既遂,其返还电脑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形态。
- 结果犯的既遂与中止: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发生即告既遂,之后无法中止。
- 示例:甲投毒杀乙,乙服下毒药后死亡。即使甲在乙死亡后极度后悔,也无法成立中止。因为犯罪(故意杀人罪)在乙死亡时已经既遂。
- 危险犯的既遂与中止:在某些危险犯中,只要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即使行为人之后消除了危险,也不成立中止。
- 示例:甲在铁轨上放置巨石,足以使火车倾覆(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当巨石放置完毕,危险状态产生时,犯罪即已既遂。即使甲在火车到来前搬走了巨石,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仍是犯罪既遂,消除危险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
总结: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是一个清晰的“截止点”规则。它划定了犯罪中止能够成立的最后时间界限——犯罪既遂。判断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具体犯罪既遂的标准,一旦既遂,无论行为人之后有何积极表现,均不能逆转为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