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搜查与扣押
字数 1509 2025-11-28 05:30:26

刑事搜查与扣押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性质
刑事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刑事扣押,则是指侦查人员在搜查、勘验等过程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依法予以强制留置的侦查行为。

两者的法律性质是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涉及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刑事搜查与扣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搜查”和第九节“查封、扣押”的专门规定。

其实施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 法律令状原则(原则性与例外并存):原则上,进行搜查必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如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等),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 比例原则:搜查和扣押的范围、强度必须与侦查目的相适应,不能过度侵害公民权利。例如,搜查应针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 必要性原则:只有在存在合理根据(如线索、证据表明某处可能藏有罪犯或证据)时,才能启动搜查。扣押的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无关物品不得扣押。

第三步:具体程序要求
程序合法性是搜查与扣押有效性的核心。

  1. 出示证件: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和工作证件(在执行逮捕、拘留且情况紧急时除外)。
  2. 见证人在场: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旨在监督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3. 搜查妇女身体: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 制作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扣押也需要制作《扣押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5. 扣押物的保管与处理:对扣押的财物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第四步:特殊对象的搜查与扣押
法律对某些特殊对象有更严格的规定:

  • 邮件、电报的扣押: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需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 电子数据的搜查与提取:针对电子数据,其搜查、提取、扣押有专门程序,如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来源、事由和目的,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进行网络远程勘验或技术侦查。
  • 不动产的查封: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通常采用“查封”措施,禁止其转移、处分,程序上与扣押类似,但需张贴封条或公告。

第五步:违法搜查与扣押的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搜查、扣押,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 程序性制裁(非法证据排除):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收集的物证、书证,属于非法证据。如果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行政与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法进行搜查、扣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国家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搜查与扣押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性质 刑事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刑事扣押,则是指侦查人员在搜查、勘验等过程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依法予以强制留置的侦查行为。 两者的法律性质是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涉及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刑事搜查与扣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搜查”和第九节“查封、扣押”的专门规定。 其实施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法律令状原则(原则性与例外并存) :原则上,进行搜查必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如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等),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比例原则 :搜查和扣押的范围、强度必须与侦查目的相适应,不能过度侵害公民权利。例如,搜查应针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必要性原则 :只有在存在合理根据(如线索、证据表明某处可能藏有罪犯或证据)时,才能启动搜查。扣押的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无关物品不得扣押。 第三步:具体程序要求 程序合法性是搜查与扣押有效性的核心。 出示证件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和工作证件(在执行逮捕、拘留且情况紧急时除外)。 见证人在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旨在监督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搜查妇女身体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制作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扣押也需要制作《扣押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扣押物的保管与处理 :对扣押的财物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第四步:特殊对象的搜查与扣押 法律对某些特殊对象有更严格的规定: 邮件、电报的扣押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需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电子数据的搜查与提取 :针对电子数据,其搜查、提取、扣押有专门程序,如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来源、事由和目的,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进行网络远程勘验或技术侦查。 不动产的查封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通常采用“查封”措施,禁止其转移、处分,程序上与扣押类似,但需张贴封条或公告。 第五步:违法搜查与扣押的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搜查、扣押,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程序性制裁(非法证据排除) :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收集的物证、书证,属于非法证据。如果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与刑事责任 :侦查人员违法进行搜查、扣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赔偿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