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
第一步:理解“法律论证”的基本框架
在法律论证中,通常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注的是法律判断是否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即推理过程的有效性。例如,从“故意杀人者应处刑罚”和“张三故意杀人”这两个前提,逻辑必然地推出“张三应处刑罚”。外部证成则关注这些前提本身的正确性或合理性,即为什么可以适用“故意杀人者应处刑罚”这条规范?这条规范本身是否正当、有效?
第二步:定义“外部证成”的核心任务
外部证成的核心任务是对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前提进行证立。这些前提主要包括两大类:
- 实在法规则:即具体的法律条文。外部证成需要论证为何适用某一条文而非其他条文,以及该条文在本案中解释的合理性。
- 经验性前提:即案件事实。外部证成需要论证所认定的事实(如“张三故意杀人”)是真实、可信的,证据是充分的。
简单来说,内部证成解决“推理对不对”的问题,外部证成解决“前提对不对”的问题。
第三步:剖析外部证成的具体对象与方法
外部证成的对象非常广泛,其方法也因对象不同而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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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规则的证成:这是外部证成的核心。当对一个法律规则的有效性、解释或适用产生争议时,需要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证成:
- 语义学解释:论证该规则的字面含义是什么。
- 发生学解释:考察立法者的原意或立法历史。
- 目的论解释:探究该规则所要实现的客观目的或价值。
- 体系解释:将该规则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确保其与其他规则协调一致。
- 援引法律原则:当规则模糊或存在漏洞时,需要用更上位的法律原则(如公平正义、诚实信用)来支持或修正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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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验性前提的证成:这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主要运用证据法规则。例如,论证某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根据证据链条推导出案件事实的合理性。这属于程序法和证据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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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实在法前提的证成:在特殊情况下,论证可能需要引入法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或伦理学的论据。例如,在论证“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时,可能需要借助伦理学理论。
第四步:认识外部证成的复杂性与“明希豪森三重困境”
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指出,任何论证(包括外部证成)在追溯其最终理由时,都可能陷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
- 无限递归:为支持一个前提A,需要前提B,为支持B又需要前提C……永无止境。
- 循环论证:用B证明A,又用A证明B,陷入逻辑循环。
- 武断终止:在某个点上(如“宪法规定如此”或“这是基本价值”)武断地停止论证,不再提供理由。
第五步:法律论证如何应对困境——通过理性程序规则
法律论证无法完全摆脱这一困境,但可以通过建立理性的程序性规则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保证外部证成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阿列克西提出的“法律论证理论”就包含了一系列这样的规则,例如:
- 可普遍化原则:提出的理由必须能够被所有理性人在相同情境下接受。
- 一致性要求:论证不得与先前已承认的陈述相矛盾。
- 举证责任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当对前提产生质疑时,提出该前提的一方负有进一步证成的责任。
- 尊重法教义学:在法律体系内部进行论证,优先使用法律共同体公认的解释方法和学说,以维持法的安定性。
总结
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是确保司法裁判不仅逻辑正确而且实质正当的关键环节。它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深层价值判断的说明,为最终的判决提供坚实的、可被理性检验的基础。它承认论证的局限性,但通过遵循一套理性的论证规则,力求在法律的确定性与正义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