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采信规则
字数 1380 2025-11-28 09:24:18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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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证据采信规则,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类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和认定,并据此形成案件事实结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解决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以及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
核心目标与功能
该规则的核心目标是确保税收核定决定建立在客观、真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其主要功能包括:- 保障认定事实的准确性:通过对证据的筛选和评估,去伪存真,最大程度地还原应税事实的本来面目。
- 规范税务机关的裁量权:为税务机关判断证据价值提供统一标准,防止主观臆断和随意采信。
-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纳税人不利的核定决定有扎实的证据支持,防止错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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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采信的基本原则
税务机关在采信证据时,通常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所有证据,无论其有利于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 证据关联性原则:采信的证据必须与待证的税收构成要件事实(如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存在内在联系。
- 合法取得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其来源和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如违法搜查、窃听)获取的证据通常应予排除。
- 综合审查判断原则:应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考察证据链条是否完整、逻辑是否一致,而非孤立地看待单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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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证据的采信规则
针对不同形式的证据,其采信规则各有侧重:- 书证、物证:一般证明力较强。优先采信原件、原物。对复印件、复制品,需核对无误或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方可采信。对财务会计资料,需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专业性审查。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需审查其是否完整、有无删改剪辑。对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通常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 证人证言:应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言的稳定性及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利害关系密切的证人提供的对己方有利的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弱。
- 当事人陈述:纳税人对自身不利的陈述通常具有较高证明力;但对自身有利的陈述,需有其他证据佐证方可采信。
- 鉴定意见: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证明力,但税务机关仍需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论的科学性。
-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由税务机关依法制作的笔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若纳税人有证据证明其记载不实,则需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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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冲突时的采信规则
当不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时,通常遵循以下规则判断其证明力高低:- 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 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 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其证明力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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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价值与意义
确立清晰、统一的证据采信规则,是税收程序正义的核心体现。它将税收核定从单纯的经验判断提升到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是确保税收核定结果合法、准确、公正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税收执法的公信力和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