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
字数 1147 2025-11-28 13:20:59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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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核心成立要件之一。它指的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基于自身的意志,主动、自愿地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本质在于“能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当时在客观上仍然能够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但其主观上却选择了放弃。这与因外部障碍导致犯罪无法继续的犯罪未遂(“想为而不能为”)存在根本区别。 -
“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具有“自动性”,关键在于分析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内在动因,而非外在原因本身。核心是行为人是否仍然享有“选择自由”。- 主观说(通说):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当时认为自己仍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即使客观上存在障碍,其基于该认识而停止犯罪,也成立自动性(例如,盗窃时听到风吹草动,误以为有人前来而逃走,属于因认识错误而停止,不具有自动性;但若以为是有人前来,但认为自己仍有机会行窃却因悔悟而放弃,则具有自动性)。
- 规范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动机进行伦理评价。并非所有基于内心意愿的停止都值得被鼓励和宽宥。只有当停止犯罪的动机反映出行为人法敌对意志的减弱或消灭时(如真诚悔悟、同情被害人、惧怕刑罚但非立即面临的危险),才承认其自动性。如果停止是出于更卑鄙的动机(如发现盗窃对象是自己更恨的人,决定改用更残忍的方式报复),则可能不成立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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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性”的具体情形辨析
- 基于内在动机停止:如良心发现、幡然悔悟、同情、怜悯、厌恶感等。这是最典型的自动性。
- 基于外在因素停止,但该因素未形成强制性障碍:
- 被害人哀求、哭泣:如果哀求、哭泣并未使犯罪无法进行,行为人因受触动而停止,具有自动性。
- 发现被害人是熟人:行为人因身份关系而放弃犯罪,通常认为其仍具有选择继续犯罪的可能,故一般承认自动性。
- 轻微、不利的客观情况:如盗窃时遇到困难(门窗坚固)、发现财物价值不大等。只要这些情况未达到足以阻止一般人犯罪的程度,行为人放弃的,仍可能成立自动性。
- 不具有“自动性”的情形(即犯罪未遂):
- 因严重客观障碍停止:如被司法机关或群众当场抓获、遭到被害人的有效反抗而无法得逞、犯罪工具失效且无替代手段、犯罪对象不存在等。
- 因认识错误停止:如误认为犯罪条件不具备、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误以为警报已响警察将至等,这些错误认识实质上剥夺了行为人的选择自由。
- 为等待更好时机而暂时中断:这不属于“彻底”停止,不满足犯罪中止的另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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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性”要件的法律意义
规定“自动性”要件,并因此对中止犯给予“应当减轻处罚”或“应当免除处罚”的极大优待,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刑事政策鼓励行为人在犯罪既遂之前“悬崖勒马”,主动消除或减少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危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这体现了刑法积极预防犯罪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