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字数 550 2025-11-28 13:57:18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一步:概念界定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民法典》第236条规定的占有保护制度之一,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状态可能受到现实妨害时,有权请求相对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对"尚未发生但具有发生必然性"的妨害进行预防。
第二步:构成要件
- 占有状态合法存在:占有人需对物享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包括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 妨害危险现实存在:存在可能破坏占有完整性的客观风险(如邻墙倾斜即将倒塌至占有院落);
- 危险与相对人行为或所有物相关:妨害危险须源于相对人的行为或其管辖的物(如树木、建筑等)。
第三步:权利行使方式
- 请求对象:直接对造成危险的人(如危险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行使;
- 内容:要求其消除危险源(如加固墙体、修剪树木)或采取防护措施;
- 行使途径: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一般为"占有保护纠纷")。
第四步:法律效果
若相对人拒不履行防止义务,占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因妨害发生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该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危险持续存在)。
第五步: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 区别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针对已发生的妨害);
- 区别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针对占有被侵夺的情形)。
三者共同构成《民法典》第236条规定的占有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