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
字数 812 2025-11-28 15:32:08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证据原件是指最初生成的、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始载体,如手写劳动合同签名页、考勤机直接导出的电子记录母版。复印件是通过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的复制件,其内容与原件一致但非原始载体。
第二步:原件与复印件的法律地位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中原则上应提交证据原件。原件具有最高证明力,因其能直接反映原始信息,避免复制过程中的失真风险。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其证明力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步:复印件的使用规则
- 原件优先原则: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在质证时出示原件,对方当事人有权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 例外情形:
- 原件已灭失或毁损(需提供销毁记录等证明)
- 原件由第三方控制(如社保机构保存的缴费清单,可附情况说明)
- 原件在仲裁过程中需循环使用(如工资条原件,可经双方确认后提交复印件)
- 认证程序:复印件需经仲裁庭与对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由核对人签章确认
第四步:特殊原件的认定标准
- 电子数据原件:指首次生成的电子文件及其完整打印件,需保留数字签名、时间戳等原始标识
- 视听资料原件:包含原始录制设备的存储介质,如监控录像的硬盘原始数据
- 复写件认定:合同复写联视为原件,因其与正本同步生成
第五步:违规后果
- 拒不提供原件:对方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质疑复印件真实性,仲裁庭可酌情降低其证明力
- 篡改复印件:查实后可能面临司法处罚(如罚款、司法建议),相关证据将予排除
- 恶意毁损原件:可能承担举证妨碍责任,导致对方主张的事实被推定成立
第六步:实务操作要点
- 证据保存:重要文件应保留原件+时间戳数码照片双重备份
- 提交策略:庭审时携带原件备核,提前制作证据清单一式三份(仲裁庭/对方/自存)
- 瑕疵补救:如仅有复印件,可通过公证、时间戳认证或申请仲裁庭调取原件等方式补强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