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合法性认定
字数 1378 2025-11-28 15:42:47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合法性认定
第一步:理解“证据合法性”的基本概念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并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它是证据能够被仲裁庭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条件之一。一个证据即使内容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但如果其取得方式或本身形式不合法,也可能被排除。
第二步:证据合法性的三大核心要素
证据合法性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
-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定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属于这些种类的材料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 证据取得主体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这通常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仲裁庭。例如,不具有代理人资格的人收集的证据,其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
- 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这是合法性认定的关键。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严禁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
第三步:重点解析“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判断取证方式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尤其是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常见情形包括:
- 合法方式举例:当事人自行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条;仲裁庭依职权向银行调取的工资流水;在公共场合录制的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录音。
- 非法方式举例(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
-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例如,通过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他人提供的证言或书证。
-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例如,在他人私密空间(如住宅、更衣室)擅自安装窃听器、隐蔽摄像头获得的视听资料。
- 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例如,通过欺诈、利诱等有违社会公德的手段获取的证据。
第四步:证据合法性认定的核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仲裁庭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意味着,即使该证据可能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因其取得方式违法,仲裁庭将不予采信,不能将其作为裁决的依据。设立此规则的目的在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程序的公正。
第五步:仲裁庭如何具体进行证据合法性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认定证据合法性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 当事人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时,应在质证环节明确提出,并说明理由(例如,指出该证据是通过偷录私人谈话等非法方式获取)。
- 举证方说明来源:提交该证据的一方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方式,以证明其合法性。
- 仲裁庭审查判断:仲裁庭会听取双方意见,结合证据本身和案件情况,对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重点审查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基本权利。
- 作出认定决定:仲裁庭经审查后,会当庭或在裁决书中对该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能否被采纳作出认定。如果认定为非法证据,则予以排除。
第六步:特殊情况的处理——“瑕疵证据”的补强与转化
有时,证据的取得方式存在轻微瑕疵(例如,未严格遵守取证程序,但未侵犯核心权利),而非严重违法。这种情况下,仲裁庭未必会直接排除该证据,而是可能允许当事人对瑕疵进行合理解释或补正。例如,收集证言时缺少一名法定人员签名,事后可以补签。只有在瑕疵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该证据才会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