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
字数 1446 2025-11-28 16:41:03

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

第一步:破产抵销权的基础概念
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也负有债务的,该债权人享有的以其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允许在破产程序中将互负的债务进行冲抵,从而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清偿。例如,甲公司对破产的乙公司享有100万元货款债权,但同时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甲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用其100万元债权抵销30万元债务,最终甲公司只需向乙公司的破产财产申报70万元的破产债权。

第二步:破产抵销权的制度价值与功能
设立此项权利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 公平效率原则:避免程序繁琐。若无抵销权,法律会要求甲公司先向乙公司破产财产全额偿还30万元债务,然后甲公司再作为债权人,就100万元债权(很可能无法全额受偿)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这造成了不必要的资金流动和结算成本,抵销权简化了此过程。
  2. 公平保护债权人:防止不公结果。在上例中,若无抵销权,甲公司需要全额偿还30万元,但其100万元债权可能只能按很低的比例(如10%)获得清偿,即10万元。这相当于甲公司净支付20万元,对其显失公平。抵销权确保了债权人在互负债务的范围内能获得“全额的”清偿。

第三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
行使破产抵销权并非毫无限制,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 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破产人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债权债务的合法性: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3. 抵销的主动性:抵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主张,破产管理人通常不得主动主张抵销。
  4. 时间节点要求:主张抵销的债权,其本身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财产产生的债务(如共益债务)和债权人新取得的对破产人的债权,通常不能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以维护债权平等和防止个别清偿。

第四步: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情形(禁止抵销)
为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破产财产价值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法律对抵销权设定了禁止性规定: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债权:例如,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债务人(欠乙公司钱)。在乙公司破产后,丙公司从乙公司的另一个债权人丁公司那里低价收购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然后试图用这笔买来的债权抵销自己欠乙公司的债务。这是被禁止的,因为这会鼓励投机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而负担债务:指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仍故意对债务人负债,并意图用此新债务抵销其原有债权。这涉嫌恶意创设抵销条件。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而取得债权:与第1种情况类似,但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同样基于禁止恶意行为的考量。

第五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法律效果

  1. 行使程序:债权人应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向破产管理人书面提出抵销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互负债权债务的关系、数额及合法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抵销主张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和法律规定。
  2. 法律效果:一旦破产管理人审查认可或经法院裁定确认抵销有效,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债权人就其抵销后的剩余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债务额大于债权额,债权人需向破产财产清偿差额部分。

总结:破产抵销权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平衡机制,它在简化结算、保护特定债权人公平利益的同时,也受到严格规则的限制,以防止对破产财产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侵害。其行使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 第一步:破产抵销权的基础概念 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也负有债务的,该债权人享有的以其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允许在破产程序中将互负的债务进行冲抵,从而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清偿。例如,甲公司对破产的乙公司享有100万元货款债权,但同时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甲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用其100万元债权抵销30万元债务,最终甲公司只需向乙公司的破产财产申报70万元的破产债权。 第二步:破产抵销权的制度价值与功能 设立此项权利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公平效率原则 :避免程序繁琐。若无抵销权,法律会要求甲公司先向乙公司破产财产全额偿还30万元债务,然后甲公司再作为债权人,就100万元债权(很可能无法全额受偿)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这造成了不必要的资金流动和结算成本,抵销权简化了此过程。 公平保护债权人 :防止不公结果。在上例中,若无抵销权,甲公司需要全额偿还30万元,但其100万元债权可能只能按很低的比例(如10%)获得清偿,即10万元。这相当于甲公司净支付20万元,对其显失公平。抵销权确保了债权人在互负债务的范围内能获得“全额的”清偿。 第三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 行使破产抵销权并非毫无限制,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互负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与破产人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债权债务的合法性 :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抵销的主动性 :抵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主张,破产管理人通常不得主动主张抵销。 时间节点要求 :主张抵销的债权,其本身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财产产生的债务(如共益债务)和债权人新取得的对破产人的债权,通常不能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以维护债权平等和防止个别清偿。 第四步: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情形(禁止抵销) 为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破产财产价值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法律对抵销权设定了禁止性规定: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债权 :例如,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债务人(欠乙公司钱)。在乙公司破产后,丙公司从乙公司的另一个债权人丁公司那里低价收购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然后试图用这笔买来的债权抵销自己欠乙公司的债务。这是被禁止的,因为这会鼓励投机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而负担债务 :指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仍故意对债务人负债,并意图用此新债务抵销其原有债权。这涉嫌恶意创设抵销条件。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而取得债权 :与第1种情况类似,但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同样基于禁止恶意行为的考量。 第五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法律效果 行使程序 :债权人应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向破产管理人书面提出抵销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互负债权债务的关系、数额及合法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抵销主张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和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 :一旦破产管理人审查认可或经法院裁定确认抵销有效,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债权人就其抵销后的剩余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债务额大于债权额,债权人需向破产财产清偿差额部分。 总结 :破产抵销权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平衡机制,它在简化结算、保护特定债权人公平利益的同时,也受到严格规则的限制,以防止对破产财产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侵害。其行使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