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
字数 1126 2025-11-28 17:23:13

吸收犯

  1. 基本概念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伴随关系或发展关系,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和法律评价,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被吸收行为)所包含,从而只以吸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论处,而被吸收行为不再单独处罚的犯罪形态。

  2. 核心特征
    吸收犯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核心特征:

    • 数行为性: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每个行为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吸收犯。
    • 异质性: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例如,非法制造枪支(一个罪名)后又私藏该枪支(另一个罪名)。如果数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则可能构成连续犯或其他罪数形态,而非吸收犯。
    • 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最本质的特征。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可以被另一个行为所包含。这种关系使得法律上认为,仅处罚吸收行为就已足以评价全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需再对被吸收行为单独定罪量刑。
  3. 吸收关系的类型
    吸收关系通常基于数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当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有明显轻重之分时,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出售假币的行为(轻行为)被伪造货币的行为(重行为)所吸收,最终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当预备行为发展至实行行为时,实行行为吸收了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具(预备行为),后使用该刀具将他人杀死(实行行为),杀人罪的预备行为被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所吸收,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根据行为在共同犯罪或复合行为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吸收。例如,教唆他人犯罪(从行为)后又直接参与实行(主行为),其教唆行为被实行行为所吸收。
  4. 处断原则
    对于吸收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仅以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不再对被吸收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5. 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分
    准确理解吸收犯,需要将其与一些相似概念进行区分:

    • 与牵连犯的区别: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其处断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规定,无规定时通常“从一重处断”。而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其处断原则是确定的“从一重处断”。牵连犯更强调行为之间的“方法-目的”或“原因-结果”逻辑,而吸收犯更强调行为之间的包含关系和发展阶段。
    • 与连续犯的区别:连续犯是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其触犯的是同一罪名,而吸收犯触犯的是不同罪名。
吸收犯 基本概念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伴随关系或发展关系,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和法律评价,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被吸收行为)所包含,从而只以吸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论处,而被吸收行为不再单独处罚的犯罪形态。 核心特征 吸收犯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核心特征: 数行为性 :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行为。每个行为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吸收犯。 异质性 :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例如,非法制造枪支(一个罪名)后又私藏该枪支(另一个罪名)。如果数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则可能构成连续犯或其他罪数形态,而非吸收犯。 吸收关系 :这是吸收犯最本质的特征。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可以被另一个行为所包含。这种关系使得法律上认为,仅处罚吸收行为就已足以评价全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需再对被吸收行为单独定罪量刑。 吸收关系的类型 吸收关系通常基于数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当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有明显轻重之分时,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出售假币的行为(轻行为)被伪造货币的行为(重行为)所吸收,最终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当预备行为发展至实行行为时,实行行为吸收了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具(预备行为),后使用该刀具将他人杀死(实行行为),杀人罪的预备行为被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所吸收,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根据行为在共同犯罪或复合行为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吸收。例如,教唆他人犯罪(从行为)后又直接参与实行(主行为),其教唆行为被实行行为所吸收。 处断原则 对于吸收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仅以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不再对被吸收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分 准确理解吸收犯,需要将其与一些相似概念进行区分: 与牵连犯的区别 :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其处断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规定,无规定时通常“从一重处断”。而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其处断原则是确定的“从一重处断”。牵连犯更强调行为之间的“方法-目的”或“原因-结果”逻辑,而吸收犯更强调行为之间的包含关系和发展阶段。 与连续犯的区别 :连续犯是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其触犯的是同一罪名,而吸收犯触犯的是不同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