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督察”制度
字数 1775 2025-11-28 20:52:36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督察”制度

第一步:理解“资源保护督察”的基本概念

“资源保护督察”是指由上级政府或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资源保护职责、执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核心是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确保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纠正“重经济发展、轻资源保护”的倾向。

第二步:追溯“资源保护督察”制度的建立背景与目的

  1. 背景:过去,资源保护责任主要落在地方政府身上,但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甚至对资源破坏行为姑息纵容的问题。这导致国家层面的资源保护战略在基层执行时被打折扣。
  2. 目的
    • 压实责任:明确并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资源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 纠正偏差:及时发现并纠正地方政府在资源开发利用决策和监管中的不当行为。
    • 保障政令畅通:确保国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 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解决一批长期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步:剖析“资源保护督察”的主体与对象

  1. 督察主体:通常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组建的专门督察机构负责实施。例如,在中国的实践中,由生态环境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中就包含对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资源保护情况的督察。
  2. 督察对象: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察的重点是检查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即党委和政府共同对辖区资源保护负责,领导干部在岗位职责上既要发展经济也要保护资源)的落实情况。

第四步:详解“资源保护督察”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方式

  1. 工作内容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检查国家资源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 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情况:重点关注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资源破坏和生态损害问题的处理与整改情况。
    •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资源保护方面的责任分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机制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资源开发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关键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到位。
  2. 工作方式

    • 听取汇报:听取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汇报。
    • 调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档案、记录等书面材料。
    • 个别谈话: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情况。
    • 受理举报:设立专门电话和邮箱,受理人民群众关于资源破坏问题的举报。
    • 现场核查:下沉至市县乃至具体企业、项目现场,实地检查资源保护状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 走访问询:向知情人和相关方进行调查询问。

第五步:阐明“资源保护督察”的核心程序与结果运用

  1. 核心程序

    • 督察准备:制定方案,组建督察组,收集基础资料。
    • 督察进驻:正式向被督察地方下达通知,进驻开展为期数周的现场工作。
    • 形成报告:现场督察结束后,形成督察报告,客观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 反馈与移交:向被督察地方反馈督察情况,并将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送有关部门。
    • 整改落实:被督察地方需根据督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限期整改。督察机构会适时组织“回头看”,核查整改效果。
  2. 结果运用(问责与整改)

    • 严肃问责: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甚至移送司法。
    • 推动整改:督察发现的具体资源环境问题,必须制定清单,明确责任,限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 完善制度:督促地方举一反三,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

第六步:总结“资源保护督察”制度的意义与特点

  • 意义:该制度是资源保护法领域一项权威性高、震慑力强的监督机制,将资源保护提升到地方核心政绩考核的高度,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刚性约束力,是扭转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创新。
  • 特点
    • 高层次性:由中央或省级政府直接推动。
    • 权威性:代表上级意志,具有强大的政治和法律权威。
    • 综合性:不仅检查具体问题,更检查责任、机制、政策的落实情况。
    • 公开性:督察情况、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大多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持续性:通过“回头看”等机制,形成“督察-整改-再督察”的闭环,防止问题反弹。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督察”制度 第一步:理解“资源保护督察”的基本概念 “资源保护督察”是指由上级政府或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资源保护职责、执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核心是 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确保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 ,纠正“重经济发展、轻资源保护”的倾向。 第二步:追溯“资源保护督察”制度的建立背景与目的 背景 :过去,资源保护责任主要落在地方政府身上,但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甚至对资源破坏行为姑息纵容的问题。这导致国家层面的资源保护战略在基层执行时被打折扣。 目的 : 压实责任 :明确并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资源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纠正偏差 :及时发现并纠正地方政府在资源开发利用决策和监管中的不当行为。 保障政令畅通 :确保国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解决突出问题 :集中力量解决一批长期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步:剖析“资源保护督察”的主体与对象 督察主体 :通常由 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组建的专门督察机构 负责实施。例如,在中国的实践中,由生态环境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中就包含对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资源保护情况的督察。 督察对象 :主要是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督察的重点是检查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即党委和政府共同对辖区资源保护负责,领导干部在岗位职责上既要发展经济也要保护资源)的落实情况。 第四步:详解“资源保护督察”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方式 工作内容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检查国家资源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重点关注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资源破坏和生态损害问题的处理与整改情况。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核查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资源保护方面的责任分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机制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监督资源开发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关键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到位。 工作方式 : 听取汇报 :听取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汇报。 调阅资料 :查阅相关文件、档案、记录等书面材料。 个别谈话 :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情况。 受理举报 :设立专门电话和邮箱,受理人民群众关于资源破坏问题的举报。 现场核查 :下沉至市县乃至具体企业、项目现场,实地检查资源保护状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走访问询 :向知情人和相关方进行调查询问。 第五步:阐明“资源保护督察”的核心程序与结果运用 核心程序 : 督察准备 :制定方案,组建督察组,收集基础资料。 督察进驻 :正式向被督察地方下达通知,进驻开展为期数周的现场工作。 形成报告 :现场督察结束后,形成督察报告,客观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反馈与移交 :向被督察地方反馈督察情况,并将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送有关部门。 整改落实 :被督察地方需根据督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限期整改。督察机构会适时组织“回头看”,核查整改效果。 结果运用(问责与整改) : 严肃问责 :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甚至移送司法。 推动整改 :督察发现的具体资源环境问题,必须制定清单,明确责任,限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完善制度 :督促地方举一反三,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 第六步:总结“资源保护督察”制度的意义与特点 意义 :该制度是资源保护法领域一项 权威性高、震慑力强 的监督机制,将资源保护提升到地方核心政绩考核的高度,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刚性约束力,是扭转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创新。 特点 : 高层次性 :由中央或省级政府直接推动。 权威性 :代表上级意志,具有强大的政治和法律权威。 综合性 :不仅检查具体问题,更检查责任、机制、政策的落实情况。 公开性 :督察情况、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大多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持续性 :通过“回头看”等机制,形成“督察-整改-再督察”的闭环,防止问题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