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字数 1142 2025-11-28 22:27:01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第一步:概念界定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核心特征,指行为人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核心在于“能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因意志以外原因被迫停止的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第二步:核心判断理论——“弗兰克公式”及其发展
如何判断行为人的停止是否“自动”?刑法理论发展出主观说,其经典表述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 公式解析:
- “能”与“不能”的判断基准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非客观实际情况。即使客观上犯罪已不可能完成,但只要行为人不知道且自认为可以继续,此时放弃,仍属“自动”中止。
- “不欲”指行为人主动放弃了犯罪意图。
- “不能”指行为人因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而被迫放弃。
- 举例说明:
- 甲入室盗窃,忽闻警笛声,以为警察已到,慌忙逃离(客观上是消防车警笛)。甲主观上认为犯罪无法继续(不能),属未遂。
- 乙入室盗窃,忽闻警笛声,虽知可能是消防车,但幡然醒悟,决定放弃盗窃离开。乙主观上认为自己可以继续(能),但主动放弃(不欲),属中止。
第三步:自动性的具体判断情形
自动性不要求动机必须高尚,只要出于行为人自主意志即可。常见情形包括:
- 基于良心谴责、怜悯、恐惧刑罚等内心情感:如杀人时见被害人惨状而不忍下手。
- 基于功利计算或外部轻微刺激:如盗窃时发现财物价值不大而放弃;行窃时因门外有脚步声,经过内心权衡后认为风险大于收益而放弃。只要该外部情况未形成心理强制,行为人仍有选择余地,仍可成立自动性。
- 基于迷信或错觉:如行为人迷信“今日不宜动刀”而放弃杀人,其停止行为仍是自主决定,通常认定为中止。
第四步: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关键
区分关键在于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足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客观障碍。
- 未遂(非自动):存在行为人认为不可克服的障碍。例如:
- 实施强奸,遭遇被害人激烈反抗,无法得逞。
- 撬保险柜时,因工具损坏无法打开。
- 在犯罪现场被治安巡逻人员发现并喝止。
- 中止(自动):障碍轻微,不足以从心理上强制行为人放弃。例如:
- 盗窃时听到风吹草动,误以为有人来而逃离(但稍作观察即可发现无人),是认识错误,若其未尝试观察即放弃,可能被评价为未遂;若其观察后认为风险可控但仍放弃,则为中止。此情形判断需结合具体情境。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理论争议
- 既遂后中止:犯罪既遂后不存在中止。例如,盗窃既遂后因悔悟而返还财物,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返还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
- 共同犯罪中的自动性: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中止,必须有效阻止整个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脱离犯罪团体并消除其先前行为对犯罪的作用,其自动性才对自己产生中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