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后附随义务的履行
字数 1761 2025-11-28 22:32:19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后附随义务的履行

  1. 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后附随义务,是指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需履行的某些后续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劳动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如支付劳动、支付报酬),而是在合同关系结束后产生的辅助性义务,旨在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平稳、干净地终结。

  2. 义务的主要内容
    该义务是双向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

    • 用人单位的义务
      • 出具终止证明的义务: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此证明是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重要文件。
      •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这是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连续性的关键。
      • 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订、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对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该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 支付工资、办理结算:结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 劳动者的义务
      • 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这包括归还公司的财物、资料、钥匙,交代未完成工作的进展等。
      •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对在职期间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此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 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如果双方依法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应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 义务的履行顺序与关联性
    各项义务的履行存在一定的顺序和关联性,尤其是工作交接与经济补偿支付、证明开具之间的关系。

    • 核心关联: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劳动者依法办理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一个前置条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履行顺序:通常的流程是: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 → 用人单位在交接完成后支付经济补偿、结清工资 → 用人单位出具终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任何一方不履行终止后附随义务,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后果
      • 未出具终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如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法顺利入职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未及时转移档案和社保:同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如社保断缴影响待遇),需承担赔偿责任。
      • 未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劳动者不履行的后果
      • 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工资等仍需结清)。若因未交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
      • 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还需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5.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明确交接内容:为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流程和标准。
    • 保留履行证据:双方均应保留好履行义务的证据,如交接清单签收单、支付经济补偿的银行凭证、寄送终止证明的快递单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 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出具证明、办理转移、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等是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约定免除。而工作交接的具体细节、竞业限制的范围和补偿等,则可在法定框架内由双方约定。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后附随义务的履行 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后附随义务,是指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需履行的某些后续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劳动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如支付劳动、支付报酬),而是在合同关系结束后产生的辅助性义务,旨在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平稳、干净地终结。 义务的主要内容 该义务是双向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 用人单位的义务 : 出具终止证明的义务 :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此证明是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重要文件。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这是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连续性的关键。 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订、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对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该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支付工资、办理结算 :结清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劳动者的义务 : 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这包括归还公司的财物、资料、钥匙,交代未完成工作的进展等。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劳动者对在职期间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此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 :如果双方依法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应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义务的履行顺序与关联性 各项义务的履行存在一定的顺序和关联性,尤其是工作交接与经济补偿支付、证明开具之间的关系。 核心关联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劳动者依法办理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一个前置条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履行顺序 :通常的流程是: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 → 用人单位在交接完成后支付经济补偿、结清工资 → 用人单位出具终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任何一方不履行终止后附随义务,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后果 : 未出具终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如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法顺利入职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及时转移档案和社保:同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如社保断缴影响待遇),需承担赔偿责任。 未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不履行的后果 : 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工资等仍需结清)。若因未交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 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还需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明确交接内容 :为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流程和标准。 保留履行证据 :双方均应保留好履行义务的证据,如交接清单签收单、支付经济补偿的银行凭证、寄送终止证明的快递单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 :出具证明、办理转移、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等是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约定免除。而工作交接的具体细节、竞业限制的范围和补偿等,则可在法定框架内由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