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共通原则
字数 936 2025-11-29 00:32:31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共通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由多个当事人参与的税收核定程序中(例如,涉及多个关联企业的调查),税务机关通过合法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针对这些不同当事人的核定程序中共同使用。该原则旨在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调查,并确保对不同当事人认定事实的一致性。
第二步:核心内涵解析
该原则包含两个核心要点:
- 证据的同一性:指作为共通基础的是同一份证据材料本身,例如一份合同、一笔银行流水记录或一份询问笔录。其内容未发生改变。
- 当事人的多数性:指该证据被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税收核定案件中。这些当事人通常与待证事实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关联,例如共同参与一项交易的买卖双方、关联企业集团的成员等。
第三步:适用前提与限制
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需满足严格条件:
- 合法性前提:拟共通的证据必须是税务机关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符合证据能力的要求。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共通证据使用。
- 关联性前提:该证据必须与待核定的涉税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用于证明各当事人相关的应税行为、收入、成本等。
- 程序保障:虽然证据可以共通,但必须保障每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税务机关应将用作不利认定的共通证据告知每一位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提出反驳的机会,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区别于“举证责任”:证据共通原则解决的是“已有证据如何使用”的问题,而不涉及“由谁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即使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该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也可作为共通证据用于对其他当事人的核定。
- 区别于“证明力”:证据共通原则关注的是证据的“准入”资格和适用范围,即一份证据能否在多个程序中被使用。而证明力是指该证据被准许使用后,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大小,需要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综合判断。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价值
该原则在复杂税收案件,特别是反避税调查、集团企业税务审计中尤为重要。它能有效整合调查资源,防止当事人通过复杂交易结构隐匿事实,确保对整体交易课税的公平性。同时,它也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审慎行事,确保共通证据的扎实可靠,并充分保障所有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平衡了行政效率与纳税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