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字数 1520 2025-11-29 00:43:01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1. 基本概念回顾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而决定停止犯罪。它是区分犯罪中止(可减免处罚)与犯罪未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核心要件。其核心问题是:行为人停止犯罪,是“自己想停”还是“被迫不得不停”。

  2. “自动性”的理论学说
    刑法理论界对如何判断“自动性”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学说有助于理解其内涵:

    • 主观说(通说):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当时认为自己仍然能够将犯罪进行下去,但基于内心意愿而放弃,就具有自动性。即使客观上存在障碍,但只要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障碍,或者认为该障碍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其放弃仍属自动。
    • 限定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要求放弃犯罪的动机必须是出于道德的悔悟、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才成立自动性。此说标准过于严苛,实践中采纳较少。
    • 客观说:以社会一般人的观点来判断当时是否存在足以阻止犯罪继续的障碍。如果一般人认为有障碍,则行为人放弃属于未遂;反之则属于中止。此说忽略了行为人的特殊认知,可能产生不公。
    • 折中说:综合主客观因素,以行为人当时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判断是否足以阻止犯罪意志。这是较为合理的判断方法。
  3. “自动性”的具体判断步骤(基于折中说)
    在实践中,判断“自动性”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 第一步:审查客观障碍是否存在。 首先考察行为当时是否存在客观上的障碍(如被人发现、被害人反抗、工具故障等)。
    • 第二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这些障碍,以及他如何评估这些障碍对其犯罪的影响。
      •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任何障碍,纯粹因良心发现、害怕日后受罚、同情被害人等原因放弃,具有自动性。
      •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障碍,但根据其自身能力、经验判断,认为该障碍不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例如,发现被害人是熟人,但认为可以灭口,却因不忍心而放弃),此时放弃仍属自动。
      •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障碍,并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判断,该障碍足以阻止犯罪完成(例如,听到警车声,以为罪行败露而逃离),此时放弃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不具有自动性。
  4. 典型争议情形的分析

    •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这是判断自动性的经典概括。
      • “能而不欲”: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够完成犯罪,但不想继续了。例如,盗窃时因害怕法律制裁而放弃,属于中止。
      • “欲而不能”:行为人主观上想完成犯罪,但客观上做不到或自认为做不到了。例如,撬保险柜时发现工具根本无法打开,只得放弃,属于未遂。
    • 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如行为人行凶时,因被害人突然流血不止而感到惊恐,遂停止侵害并送医。只要行为人当时认为自己仍能继续加害,但因恐惧后果而停止,通常认定为具有自动性。
    • 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如意图盗窃巨额现金,却发现保险柜内只有少量财物而放弃。此时需判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特定。若目的是窃取“巨额现金”,则发现无巨额现金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为未遂;若目的仅是“窃取财物”,则放弃窃取少量财物仍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放弃。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根本区别在于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自动性=意志以内;犯罪未遂=意志以外。
    • 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的关系:自动性是中止成立的主观要件,有效性是客观要件。二者需同时满足。即使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但如果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依然不成立犯罪中止。

总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核心在于深入探究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真实心理状态,判断其停止犯罪是主动的选择,还是被动的屈服。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基本概念回顾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而决定停止犯罪。它是区分犯罪中止(可减免处罚)与犯罪未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核心要件。其核心问题是:行为人停止犯罪,是“自己想停”还是“被迫不得不停”。 “自动性”的理论学说 刑法理论界对如何判断“自动性”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学说有助于理解其内涵: 主观说(通说) :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当时认为自己仍然能够将犯罪进行下去,但基于内心意愿而放弃,就具有自动性。即使客观上存在障碍,但只要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障碍,或者认为该障碍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其放弃仍属自动。 限定主观说 :在主观说的基础上,要求放弃犯罪的动机必须是出于道德的悔悟、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才成立自动性。此说标准过于严苛,实践中采纳较少。 客观说 :以社会一般人的观点来判断当时是否存在足以阻止犯罪继续的障碍。如果一般人认为有障碍,则行为人放弃属于未遂;反之则属于中止。此说忽略了行为人的特殊认知,可能产生不公。 折中说 :综合主客观因素,以行为人当时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判断是否足以阻止犯罪意志。这是较为合理的判断方法。 “自动性”的具体判断步骤(基于折中说) 在实践中,判断“自动性”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审查客观障碍是否存在。 首先考察行为当时是否存在客观上的障碍(如被人发现、被害人反抗、工具故障等)。 第二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这些障碍,以及他如何评估这些障碍对其犯罪的影响。 如果行为人 没有认识到 任何障碍,纯粹因良心发现、害怕日后受罚、同情被害人等原因放弃,具有自动性。 如果行为人 认识到了障碍 ,但根据其自身能力、经验判断,认为该障碍 不足以阻止 其继续实施犯罪(例如,发现被害人是熟人,但认为可以灭口,却因不忍心而放弃),此时放弃仍属自动。 如果行为人 认识到了障碍 ,并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判断,该障碍 足以阻止 犯罪完成(例如,听到警车声,以为罪行败露而逃离),此时放弃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不具有自动性。 典型争议情形的分析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 :这是判断自动性的经典概括。 “能而不欲”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够完成犯罪,但不想继续了。例如,盗窃时因害怕法律制裁而放弃,属于中止。 “欲而不能” :行为人主观上想完成犯罪,但客观上做不到或自认为做不到了。例如,撬保险柜时发现工具根本无法打开,只得放弃,属于未遂。 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 :如行为人行凶时,因被害人突然流血不止而感到惊恐,遂停止侵害并送医。只要行为人当时认为自己仍能继续加害,但因恐惧后果而停止,通常认定为具有自动性。 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 :如意图盗窃巨额现金,却发现保险柜内只有少量财物而放弃。此时需判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特定。若目的是窃取“巨额现金”,则发现无巨额现金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为未遂;若目的仅是“窃取财物”,则放弃窃取少量财物仍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放弃。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根本区别在于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自动性=意志以内;犯罪未遂=意志以外。 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的关系 :自动性是中止成立的主观要件,有效性是客观要件。二者需同时满足。即使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但如果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依然不成立犯罪中止。 总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核心在于深入探究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真实心理状态,判断其停止犯罪是主动的选择,还是被动的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