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字数 1442 2025-11-29 06:39:56
刑事证据的关联性
第一步:关联性的基本定义
刑事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逻辑联系,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它是证据能否被采纳为定案根据的基础属性之一。一个证据材料,即使其本身是真实、合法的,但如果它与本案需要证明的事实毫无关系,则不能被法庭采纳。
第二步:关联性的两层含义
关联性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
- 实质上的关联:指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例如,在盗窃案中,在被告人住处搜出的赃物(证据内容)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
- 证明性的关联:指证据具有使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更可能或更不可能的倾向。即,该证据的提出,能够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成立与否的概率判断。例如,证人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在千里之外的另一个城市(证据),这使得“被告人在案发现场作案”(待证事实)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第三步: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通常遵循以下逻辑步骤:
- 明确待证事实:首先需要明确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是什么,如犯罪是否发生、是否为被告人所为、犯罪动机、时间、地点、手段等。
- 提出证据主张:出示证据的一方需要说明该证据旨在证明什么具体事实(即其“证明目的”)。
- 检验逻辑联系:判断该证据是否能够合理地支持其证明目的。如果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比没有该证据时有所增加或减少,则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这是一种基于经验、常识和逻辑的推理过程。
第四步:关联性与证据能力的区分
需要将关联性与证据能力(或称证据资格)清晰区分:
- 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能够进入法庭调查程序的“入场券”。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根本不被允许在法庭上提出和质证。
-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一个证据可能具有关联性,但因取证程序违法(如刑讯逼供所得)而不具有证据能力,最终被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第五步:关联性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虽然关联性规则要求所有具备关联性的证据原则上都应被采纳,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即某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可能因其他司法政策或价值的考量而被排除。这主要涉及品格证据和类似行为证据规则:
-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一个人平时的不良品格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下实施了与之相符的犯罪行为。例如,不能因为被告人曾有偷窃前科,就推断本次盗窃案也是他所为。这是为了防止陪审团或法官产生偏见。
- 类似行为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用被告人其他的、未被指控的类似违法行为来证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倾向或犯罪意图。
(注意:上述两项规则存在诸多例外,例如当被告人主动提出自己品格良好时,控方可以提出其不良品格的证据进行反驳。)
第六步:关联性在诉讼各阶段的作用
关联性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 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必须围绕案件事实进行,筛选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审查证据材料是否与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关联,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审判阶段:这是关联性规则发挥作用的核心场域。法庭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会依据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或依职权,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无关联的证据不得进入质证环节。法官在最终裁判时,只会依据那些具有关联性且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刑事证据关联性的概念、判断方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