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滞纳金"
字数 1080 2025-11-29 06:45:08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滞纳金"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
滞纳金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金钱给付义务。其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

  1. 经济惩戒性: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旨在增加其欠缴成本,督促其履行缴费义务。
  2. 经济补偿性:是对因资金占用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第二步:适用条件
加收滞纳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 主体:缴费义务人,主要指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费的,一般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 行为: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3. 前提:征收机构已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通常,征收机构会先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4. 时间:从社会保险费的欠缴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步:计算标准与方法

  1. 计算基数: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总额。
  2. 加收比例:按日加收比例为万分之五(0.05%)。这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固定比例。
  3. 计算公式:滞纳金 = 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 × 0.05% × 欠缴天数。
  4. 计算起止点
    • 起算点:从欠缴之日起计算。
    • 截止点:截止到用人单位完成补缴之日。
  5. 金额上限:法律规定了滞纳金的总额上限,即不得超过欠缴数额本身。例如,欠缴10万元,无论欠缴多久,加收的滞纳金最终不能超过10万元。

第四步:征收程序

  1. 责令限期缴纳:征收机构发现欠费后,首先应发出书面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缴。
  2. 逾期仍未缴纳: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征收机构方可决定加收滞纳金。
  3. 作出决定并告知:征收机构会制作《加收滞纳金通知书》,明确告知欠缴金额、滞纳金计算起止时间、具体金额及法律依据。
  4. 一并征收:滞纳金应与社会保险费本金一并征收。用人单位在补缴欠费时,必须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法律救济

  1. 因税务机关责任产生的欠费:如果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机关)的登记、申报等信息错误,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准确缴费而欠费,经查证属实后,不得加收滞纳金。
  2.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缴费,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征收机构报告,申请延期缴纳,经批准后可免于加收滞纳金。
  3. 法律救济途径:用人单位对征收机构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与罚款的关系:加收滞纳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除了加收滞纳金,征收机构还可对情节严重的欠费行为处以罚款。二者可以并存。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滞纳金"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 滞纳金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金钱给付义务。其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 经济惩戒性 :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旨在增加其欠缴成本,督促其履行缴费义务。 经济补偿性 :是对因资金占用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第二步:适用条件 加收滞纳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主体 :缴费义务人,主要指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费的,一般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行为 :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前提 :征收机构已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通常,征收机构会先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时间 :从社会保险费的欠缴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步:计算标准与方法 计算基数 :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总额。 加收比例 :按日加收比例为 万分之五 (0.05%)。这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固定比例。 计算公式 :滞纳金 = 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 × 0.05% × 欠缴天数。 计算起止点 : 起算点 :从欠缴之日起计算。 截止点 :截止到用人单位完成补缴之日。 金额上限 :法律规定了滞纳金的总额上限,即 不得超过欠缴数额本身 。例如,欠缴10万元,无论欠缴多久,加收的滞纳金最终不能超过10万元。 第四步:征收程序 责令限期缴纳 :征收机构发现欠费后,首先应发出书面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缴。 逾期仍未缴纳 :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征收机构方可决定加收滞纳金。 作出决定并告知 :征收机构会制作《加收滞纳金通知书》,明确告知欠缴金额、滞纳金计算起止时间、具体金额及法律依据。 一并征收 :滞纳金应与社会保险费本金一并征收。用人单位在补缴欠费时,必须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法律救济 因税务机关责任产生的欠费 :如果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机关)的登记、申报等信息错误,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准确缴费而欠费,经查证属实后,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缴费,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征收机构报告,申请延期缴纳,经批准后可免于加收滞纳金。 法律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对征收机构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与罚款的关系 :加收滞纳金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除了加收滞纳金,征收机构还可对情节严重的欠费行为处以罚款。二者可以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