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滥用的禁止
字数 826 2025-11-29 07:21:15
民事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民事权利滥用的禁止,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界限,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其核心在于纠正“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权利行使方式,体现《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二步:构成要件分析
构成权利滥用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享有合法权利:行为人必须基于真实存在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等)行使行为;
- 主观上存在恶意或故意:权利人明知行使权利会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仍以损害为主要目的(如“损人不利己”);
- 客观造成损害后果:行为实际导致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受损,且损害与权利行使存在因果关系;
- 行为超出合理界限:权利行使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共利益要求(如夜间故意敲击墙壁干扰邻居休息)。
第三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权利滥用 vs 无权处分:前者以合法权利为基础但行使方式违法,后者直接缺乏权利基础(如擅自出售他人财物);
- 权利滥用 vs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无需以权利存在为前提,而权利滥用需依附于合法权利的不当行使。
第四步:法律后果
- 行为无效:滥用权利的行为不被法律保护,如恶意诉讼可能被驳回;
- 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要求滥用权利者赔偿损失;
- 权利限制或剥夺:法院可判决限制其权利行使(如禁止恶意行使相邻权妨碍通风采光)。
第五步: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认定权利滥用:
- 目的与手段的失衡性:权利行使获得的利益远小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 违反公序良俗:如以侮辱方式行使名誉权抗辩;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债务。
第六步:典型案例说明
例:甲在自家院落修建围墙,故意将围墙高度增至10米,遮挡邻居乙房屋全部光照。甲虽享有所有权,但以损害乙的采光权为主要目的,构成权利滥用。乙可诉请法院判令甲拆除围墙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