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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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设定目的,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创设某项行政许可制度所要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与社会效果。它回答的是“为什么需要设定这个许可”的根本问题,是指导和检验行政许可制度是否合理、正当的核心理念。 -
核心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是设定行政许可最首要、最根本的目的。国家并非为了限制而限制,而是因为某些活动如果完全放任自由,可能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宏观经济、社会伦理等重大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例如,对药品生产设定许可,是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消防设计设定许可,是为了预防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
具体目标之一:有效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对于土地、矿产、无线电频谱、航线等具有稀缺性的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其承载能力是有限的。通过设定许可,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确保这些资源能够得到公平、高效和可持续的利用,防止过度开发和无序竞争。例如,采矿许可、排污许可的设定即基于此目的。 -
具体目标之二:确立特定行业或活动的准入标准和信誉保障
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和行业(如律师、医师、银行业),其专业性和信誉度要求极高。设定许可,可以确立统一的准入“门槛”(如专业知识、技能、资金、设备等),确保进入该领域的主体具备基本资质和能力,从而保障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降低公众的选择风险。 -
具体目标之三:进行必要的市场准入控制和风险防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具有高度风险的行业和活动,需要政府进行适度的前置干预。设定许可可以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筛选,防止不具备条件者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例如,对设立金融机构、制造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许可。 -
设定目的的约束作用
行政许可的设定目的对行政许可制度具有根本性的约束力。它要求:- 必要性原则:只有当通过市场自律、事后监管等其他方式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才考虑设定行政许可。
- 合理性原则:许可的条件、程序和范围必须与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目标相称,不能过度干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 评估依据:在后续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定期评估时,其是否有效实现了预设目的是决定该项许可存、废、改的关键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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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目的,是理解整个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它强调了行政许可并非政府的随意行为,而是基于明确的公共利益考量,旨在通过事前规制的方式,在保障公民自由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