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步:理解“证券结算”的基础概念
在了解“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之前,必须先明白什么是“证券结算”。证券交易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它包含两个核心环节:
- 交易(Trading):投资者在交易所下达买卖指令并达成交易。此时只是确定了交易的价格和数量。
- 结算(Settlement):这是交易达成后的后续处理过程,包括证券的交割(卖方证券账户的证券划转到买方证券账户)和资金的支付(买方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到卖方资金账户)。简单说,结算就是“钱货两清”的实现过程。
这个过程的最终完成,标志着交易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正式转移。在中国,这个核心的结算职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统一负责。
第二步:认识结算过程中的风险——为何需要“基金”?
证券结算是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必须保证其绝对安全和高效。但在实际操作中,结算环节存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问题,最主要的风险是结算参与人(通常是证券公司)的违约风险。
情景假设:
某证券公司A作为结算参与人,代表其成千上万的客户进行结算。在某个结算日(例如T+1日),公司A本应向上交收对手方(中国结算)支付100亿元的资金,以完成其所有客户买入证券的资金交割。然而,由于公司A自身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如挪用客户保证金、投资巨亏等),无法筹集到这100亿元资金。
这将导致连锁反应:
- 中国结算收不到钱,就无法向卖出证券的其他结算参与人(公司B、C、D等)支付款项。
- 公司B、C、D收不到钱,就无法将资金划转给它们的客户(卖出证券的投资者)。
- 更重要的是,中国结算也无法完成证券的交割,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账户里不会收到应得的证券。
这种因一个参与人违约而引发整个结算系统瘫痪的风险,被称为系统性风险。它可能摧毁市场信心,引发金融动荡。
第三步:基金的定义与法律定位
为了应对上述风险,法律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它的定义是: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依法设立的,用于在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导致资金或证券交收困难时,垫付或弥补相关损失的专项基金。
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这一定位表明:
- 设立主体:中国结算。
- 性质:一种行业性的风险共担和自救机制,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 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保障结算系统的最终性和稳定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四步:基金的运作机制
基金的运作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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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筹集):
- 主要来源:从中国结算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 重要来源: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按其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这体现了“谁受益,谁分担”的风险共担原则。
- 基金有总额上限,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需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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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件(触发情形):
- 核心触发条件是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或证券交收违约,且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弥补。
- 基金主要用于垫付,即先确保结算流程不被中断。例如,当一家证券公司资金违约时,中国结算可以动用基金先行向收款的参与人支付,确保卖出证券的投资者能及时收到钱,整个结算链条得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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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追偿:
- 基金垫付后,并不免除违约结算参与人的责任。中国结算依法取得对该违约参与人的追偿权。
- 中国结算将向违约方追索垫付的资金及利息。如果追偿成功,追回的资金将返还至基金中,以保证基金的持续运作能力。
第五步:总结与意义
总而言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证券法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风险防控工具。它的意义在于:
- 对市场整体:它是资本市场的“稳定器”和“减震垫”,通过化解局部风险,防止其蔓延成全局性危机,维护了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 对投资者:它间接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即使个别证券公司出事,投资者的交易结算也能通过基金机制得到保障,增强了投资者对市场结算体系的信任。
- 对监管体系:它构成了以中国结算为中心的、多层次的证券结算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一环,与保证金制度、货银对付(DVP)结算机制等共同作用,提升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韧性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