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
字数 1095 2025-11-10 01:42:43
强制措施与逮捕已讲过,本次不再重复。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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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监视”和“居住”,即在相对固定的居所内,通过一定手段限制人身自由,但强度低于拘留和逮捕。 -
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其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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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与执行机关
- 决定机关:有权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应的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 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无论是哪个机关作出的决定,最终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由指定执行的办案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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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地点与方式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分为两类:-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这是原则性的执行方式。
-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是例外情况,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执行方式包括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以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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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定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可能被变更为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如逮捕):-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通常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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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解除
- 期限: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 解除:当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如作出判决)时,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解除监视居住意味着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