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客观性认定
字数 1429 2025-11-29 11:05:2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客观性认定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客观性认定,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庭对证据是否具备客观真实性这一属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得出结论的活动。它是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的第一步和核心环节。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猜测或虚构的产物。它强调证据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步:客观性的具体内涵
证据的客观性包含两个层面:
- 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载体是客观存在的。例如,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是纸张和文字构成的实体物;一段录音是存储在介质上的声波信号。这些载体本身是客观的。
- 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指证据所记录、反映或证明的案件事实情况是客观真实的。这是客观性认定的核心和难点。例如,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否确为当事人所签,录音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未被剪辑篡改。
第三步:客观性认定的目的与重要性
进行客观性认定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仲裁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真实可靠的。如果证据本身是虚假或失真的,那么基于此得出的案件事实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最终会导致裁决不公。因此,客观性认定是保障仲裁公正的生命线,是证据具备证明力的前提。
第四步:客观性认定的具体方法(仲裁庭如何操作)
仲裁庭通常通过以下方法综合判断证据的客观性:
- 比对印证法:将单一证据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审查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例如,将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凭证比对,审查出勤天数与工资数额是否对应。
- 来源审查法: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证据是如何产生、如何获取的?例如,对于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需审查其生成、存储、传输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是否存在被修改的可能。
- 逻辑检验法: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审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和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明显违背逻辑和生活经验的内容,其客观性存疑。
- 技术鉴定法:对于专业性强的证据,如笔迹、印章真伪、录音是否经过剪辑等,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科学手段判断其客观真实性。
- 质证辨认法:通过庭审质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辨认。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的合理质疑,会直接影响仲裁庭对该证据客观性的内心确信。
第五步:客观性认定中的常见问题与处理
- 证据矛盾:当双方提供的证据内容直接冲突时,仲裁庭需运用上述方法,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具客观性、证明力更高。
- 复制件、复印件:在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下,仲裁庭会严格审查复制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通常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补强),才能认定其客观性。
- 单方证据:如仅有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而无劳动者签字确认,其客观性可能受到质疑。仲裁庭会要求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或要求制作人员出庭说明。
第六步:客观性认定的结果
仲裁庭对证据客观性进行认定后,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 予以采信:确认证据具备客观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不予采信:确认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如系伪造、变造),或客观性无法确认,从而排除其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 部分采信:确认证据中部分内容客观真实,部分内容存疑或不真实。仲裁庭将采信其客观部分,排除不客观部分。
总结:客观性认定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判断过程,是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审查的基石。它要求仲裁庭保持中立、审慎的态度,运用多种方法,去伪存真,确保裁决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