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追责”
字数 1805 2025-11-29 13:56:56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追责”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特征
环境行政追责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其内部行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特征包括:
- 责任主体特定:追责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
- 行为前提特定:必须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即失职或渎职行为)。
- 主观要件:行为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追责主体特定:通常由责任人所在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进行。
- 责任性质:属于内部行政责任,不同于对环境违法企业或个人追究的“外部”法律责任。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法律依据
-
制度目的:
- 督促履职:通过设定内部责任,督促环境监管人员勤勉、谨慎、合法地履行职责。
- 惩戒与教育: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惩戒,并教育其他工作人员,防止类似行为发生。
- 保障公益:确保环境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 回应公众关切:在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后,对监管不力的责任人进行追责,是回应社会舆论和公众诉求的重要方式。
-
主要法律依据:
- 核心法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应受到的处分。
- 专门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针对领导干部)是环境行政追责的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一般性规定:《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了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用责任追究程序与种类。
第三步:追责的构成要件(需要同时满足)
- 主体要件:责任主体必须是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
- 行为要件:存在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行为。常见行为包括:
- 不作为:对明显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 乱作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慢作为:对环境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贻误时机。
- 决策失误:违反规定批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 后果要件: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或存在造成重大风险的现实危险。后果通常包括:
- 重大及以上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
- 造成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
- 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因果关系:失职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主观要件: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普通人在同样情况下都能预见并避免损害发生,而行为人却未能做到。
第四步:追责的程序与责任形式
-
追责程序:
- 线索发现: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追责线索。
- 调查核实: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如任免机关、上级机关、监察委员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实、认定责任。
-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责任大小及因果关系。
- 作出决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追责决定(如处分决定)。
- 执行与申诉:执行追责决定,被追责人可依法提出申诉。
-
责任形式:
- 政务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组织处理:如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 党纪处分:如果责任人是中共党员,还可能受到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 终身追责:对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即便已调离、提拔或退休,也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
- 对象不同:行政追责对象是监管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罚对象是被监管者(企业、个人等行政相对人)。
- 性质不同:行政追责是内部管理监督关系;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管理关系。
- 依据不同:行政追责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处分条例等;行政处罚依据的是环境保护单行法。
-
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 性质不同:环境行政追责是行政责任;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刑事责任。
- 严重程度不同:后者要求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入罪门槛更高。
- 追究机关不同:前者由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后者由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