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和解
字数 1207 2025-11-29 14:07:21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和解
第一步:概念与定位
诉讼上和解,指在民事诉讼系属后(即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判决宣告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就解决彼此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或相关事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其性质兼具实体法上的契约(解决实体权利义务)和诉讼法上的行为(终结诉讼程序)双重属性。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外和解的区别:诉讼外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庭外自行协商达成,不具有直接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需通过原告撤诉或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等方式才能产生程序法效果。诉讼上和解则直接在法庭上进行,达成后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
- 与法院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更强调法官的主动介入和斡旋,法官可以提出解决方案。诉讼上和解则更侧重于当事人的自主协商,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见证、审查和确认,其主动性较弱。
第三步:成立要件
一项有效的诉讼上和解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要件:和解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处分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 时间要件:必须在诉讼系属之后、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前进行。
- 内容要件:
- 标的:和解内容必须针对本案的诉讼标的(如给付请求、确认关系等)或与诉讼标的相关的事项。
-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意思表示要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达成和解,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第四步:程序与方式
诉讼上和解通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或庭前会议中发生。具体方式包括:
- 当事人自行提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当庭提出和解意愿,并进行协商。
- 法官建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有和解可能,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询问,建议其考虑和解。
- 和解协议的达成与确认:双方协商一致后,通常需将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记入法庭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也可以另行制作和解协议书,提交法院附卷。
第五步:法律效力
诉讼上和解一旦有效成立,将产生以下三层法律效力:
- 程序法效力:终结诉讼。本案的诉讼程序因和解达成而终结,法院无需再对案件进行实体判决。
- 实体法效力:和解协议确定了双方之间新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 执行力: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如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款项、交付财物等),并且该和解协议已经记入法院笔录或制作为调解书,则该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步:瑕疵救济
如果诉讼上和解存在瑕疵(如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违法等),当事人可以寻求救济。主要的救济途径是申请继续审判。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间内(如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和解、继续原来的诉讼程序。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裁定继续审理。